二手房交易的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2-08 22:05:14

1樓:du知道君

答: 「 訂金 」 與 「 定金 」 雖一字之差,意思卻大相徑庭。「 訂金」是一種預付款

,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定金」是一種擔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沒收該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意義在於以該定金為擔保,督促雙方按約履行合同。

二手房交易實踐中,經常會碰到「購房意向金」。所謂「購房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指購房者為訂購看中的由中介公司推薦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並委託中介公司送交房屋賣方簽收,賣方簽收後傳為定金的,一定數額的款項,通常為房屋總價的 1% ,或稱誠意金或意向金。律師建議,交付意向金一定要向房產中介公司索要正規的蓋有公司財務章的收據作為留存,以免房產中介公司的置業顧問有不道德的行為出現,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意向金在房東簽收前為訂金的性質,可以主張收回;在房東簽收後為定金的性質,不可隨意收回。律師建議,中介公司一定要求支付意向金的,應在意向書上註明:「意向金轉交房東前需經本人另行書面同意」;給購房者留有考慮的空間,是否將意向金轉為定金。

「訂金」和「定金」 約定不明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在 2000 年 12 月 8 日 釋出的《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18 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老闆微課堂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買二手房交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別

3樓:

一、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二、功能不同:訂金視作預付款,沒有法律效應,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訂金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況下,不管哪方違約,訂金原數返回。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定金具有法律效應,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按照法律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的成立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4樓:

區別一、法律規範概念不同。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

區別二、返還情況不同。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訂金不同,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

區別三、法律後果不同。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開發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

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麼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後果了。

區別四、法律定義不同。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則規定了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區別五、概念不同。訂金的目的在於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訂金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

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也可在合同訂立後。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後才能要求給付。

5樓:哪吒搞笑動漫

二手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

2、違約責任不同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6樓:zimo與庚

「 訂金 」 與 「 定金 」 雖一字之差,意思卻大相徑庭。

「 訂金」是一種預付款 ,不具有擔保的性質。

「定金」是一種擔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沒收該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意義在於以該定金為擔保,督促雙方按約履行合同。 二手房交易實踐中,經常會碰到「購房意向金」。

所謂「購房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指購房者為訂購看中的由中介公司推薦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並委託中介公司送交房屋賣方簽收,賣方簽收後傳為定金的,一定數額的款項,通常為房屋總價的 1% ,或稱誠意金或意向金。律師建議,交付意向金一定要向房產中介公司索要正規的蓋有公司財務章的收據作為留存,以免房產中介公司的置業顧問有不道德的行為出現,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意向金在房東簽收前為訂金的性質,可以主張收回;在房東簽收後為定金的性質,不可隨意收回。

律師建議,中介公司一定要求支付意向金的,應在意向書上註明:「意向金轉交房東前需經本人另行書面同意」;給購房者留有考慮的空間,是否將意向金轉為定金。 「訂金」和「定金」 約定不明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在 2000 年 12 月 8 日 釋出的《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18 條規定: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7樓: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二手房買賣的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有何區別?

8樓:貓璃

答: 「 訂金 」 與 「 定金 」 雖一字之差,意思卻大相徑庭。「 訂金」是一種預付款

,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定金」是一種擔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沒收該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意義在於以該定金為擔保,督促雙方按約履行合同。

二手房交易實踐中,經常會碰到「購房意向金」。所謂「購房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指購房者為訂購看中的由中介公司推薦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並委託中介公司送交房屋賣方簽收,賣方簽收後傳為定金的,一定數額的款項,通常為房屋總價的 1% ,或稱誠意金或意向金。律師建議,交付意向金一定要向房產中介公司索要正規的蓋有公司財務章的收據作為留存,以免房產中介公司的置業顧問有不道德的行為出現,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意向金在房東簽收前為訂金的性質,可以主張收回;在房東簽收後為定金的性質,不可隨意收回。律師建議,中介公司一定要求支付意向金的,應在意向書上註明:「意向金轉交房東前需經本人另行書面同意」;給購房者留有考慮的空間,是否將意向金轉為定金。

「訂金」和「定金」 約定不明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在 2000 年 12 月 8 日 釋出的《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18 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手房交易合同中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可以肯定,訂金與定金一字之差,天壤之別,對於購房者(也是消費者)來說,一定要留意!

2.最主要的區別就是:法律上規定,在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而如果是訂金,購房者(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要求退款。

3.綜上所述,如果給了定金,購房者(消費者)想解除合同,則無權要求返回定金,當然,如果是經營者要解除合同,則要雙倍返還消費者的定金。而訂金則可以直接返還給消費者。

4.最後,如果您是購房者,建議您用訂金,防止您後悔,不想買這個房子

10樓:

法律上對兩ding有明確規定:定金:意為確定之後的金額,不能退;訂金:

意為誠意之訂,可以退;對於買方,當然是「訂金」有利。交易二手房時莫輕易下訂,不管能否退,二手房一般交訂後,賣方不會退,購房時多考慮!

11樓:溪溪探房

訂金和定金的區別,一字之差,兩者法律效力卻相差甚遠,買房時一定要謹慎看清,小心傾家蕩產!

二手房交易意向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12樓:強維熊小春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

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意向金: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什麼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於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

綜上所述,簽訂任何條款是也要看清楚,要留心眼。例如在房產中介門店看房時,如果需要付意向金的話,只要收下房產中介開具的收據即可。對於房產中介人員提出的簽訂協議的要求,一定要慎重,如果房屋買賣雙方僅僅是想建立一個定房關係的話,在簽約時,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將「居間協議」附件「房屋買賣協議」劃掉,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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