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有何區別,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什麼區別?怎麼分?

時間 2022-02-18 05:35:15

1樓:彩虹甜心

答: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都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但各自的認識內容與意志內容不同。就認識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必然性與可能性;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只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表現為希望危害結果

發生;而間接故意表現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這兩點區別說明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所反映出來的非難可能性不同,也說明直接故意犯罪與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條件不同;由於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故即使危害結果沒有發生,也能查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希望發生的態度,因而可能成立犯罪(未遂、預備等);因為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故如果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就難以證實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放任發生的態度,因而通常難以成立犯罪。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雖然存在區別,但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卻是相同的。因此,應當把握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統一性。一方面,不可認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某些具體犯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不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因為既然間接故意都能成立,直接故意更能成立;事實上也不存在「某種行為出於直接故意時成立此罪、出於間接故意時成立彼罪」的情況。另一方面,也不可輕易說:「某種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不能由間接故意構成」。

2樓:閉有福大燕

從犯罪人主觀上進行區分.故意犯罪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在主觀狀態上是一種積極地追求,而間接故意是一種放任的心態;過失犯罪在主觀上是一種不想,不願看到犯罪結果的發生,只是應當預見犯罪結果會發生由於過於自信的或者疏忽大意熱沒有預見。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什麼區別?怎麼分?

3樓:存在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5)直接故意是刑法第22條~第24條規定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條件,其他罪過形式(包括間接故意)都不存在這些未完成犯罪形態問題。間接故意的問題

(6)在認識因素方面的區分:

對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雖然都有認識,但認識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間接故意只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7)在意志因素方面的區分:

即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顯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則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即無所謂、聽之任之的心理態度。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犯罪有什麼區別

4樓:tianxie洛洛

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

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

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

明知結果的必然發生而持放任態度時,也應屬於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簡介: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犯罪簡介:

是明知其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是明知其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因此,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換而言之,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間接故意。

意義:行為人表述的心理態度。

5樓:焰流

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同屬犯罪故意的範疇。二者的相同之處在於,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者不同之處在於:

(1)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

(2)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有觀點認為,明知結果的必然發生而持放任態度時,也應屬於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最大區別是什麼?哪個主觀惡性更大?

6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最大區別在於認識因素、意志因素和定罪不同;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1、認識因素不同。

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

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定罪不同。

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在其他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直接故意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一般要重於間接故意犯罪,因而對直接故意犯罪的判刑一般要重於間接故意犯罪。

7樓:中國發燒**網

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同屬犯罪故意的範疇。二者的相同之處在於,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二者不同之處在於:

(1)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2)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有觀點認為,明知結果的必然發生而持放任態度時,也應屬於間接故意。

我們認為不存在行為人認識到結果必然發生而加以放任的情況,因為放任是對危害社會的結果採取了聽之任之的態度,其前提是危害結果存在發生與不發生這兩種可能性時,只有如此,行為人才可能存在發生也可以不發生也可以的心理態度。

直接故意即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會發生,放任或追求其發生的;

間接故意是,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對結果的發生持放任的態度。

8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直接故意了。其實還要看事情大小。性質都一樣。就像自己親自故意殺人。是直接故意。而你指使別人殺人就是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最大區別是什麼?哪個主觀惡性更大

9樓:匿名使用者

在傳統刑法理念中,罪過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具體而言,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又可分為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從而形成了:

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這四種罪過型別。在這其中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存在接壤的領域,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重合之處,因此如何正確區分它們,需要結合刑法條文和刑法原理具體考量之。

依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到:

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和「放任」。基於這個標準並結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間接故意的基本概念。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過於自信過失對於認識和意志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和「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依此,過於自信過失的概念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我國刑法對於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規定,使得區分故意過失具有了很大的現實意義。

同時,如何正確區分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通過概念中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的相似之處具體表現為:在認識方面,兩者都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兩者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儘管有以上的相似之處,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即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法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法益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的差別,又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現出來的。首先,認識因素上看:

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其次,意識因素上看:

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對於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最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的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結果的措施;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能避免結果的發生、同時,根據整個罪過體系中的四種罪過型別,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發生結果,與它對應的一極是「希望不發生結果」(過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發生結果」。

、而所謂的放任,應當講就是在「希望發生」和「希望不發生」之間的這樣一種罪過形態、而在間接故意的場合之中,行為人或者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漠不關心,或者內心決定結果發生與否由決意實施的客觀行為任意確定。[、由此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基於意志上的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的表現出了一種對於法益的積極蔑視的態度,其惡性較之希望不發生的過於自信過失而言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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