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老闆一直沒給我交三金,現在又要逼我自己辭職,我該採取怎麼樣的措施

時間 2022-02-22 19:10:25

1樓:一米泥

去您所在城市的市勞動局告他,先去市裡,由市裡轉區裡。按國家規定,如果屬實,他必須對您做出雙倍賠償,是您十年來的全部收入的雙倍賠償。您現在就要不露聲色收集證據,特別是您十年前進該企業工作的證據,能有員工證明、工資收入證明等等最好。

不要聽花言巧語的承諾。

2樓:

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未繳納社保。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無限的未知輪迴只此一生珍惜當下

找勞動局投訴他!要求補償和十年的雙倍工資!!!!!

跟老闆幹了三年半了,合同簽了五年,可是老闆一直都沒給我交三金,我現在想辭職,請問要收集些什麼證據能告... 40

4樓:羅長江律師

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張3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要求補繳社保或賠償單位繳費金額。憑勞動合同作為證據即可。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之前籤的合同你還留著吧

6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單,業務往來的郵件或者其他資料,以及同事或者客戶的證明 都可以,勞動法規定很嚴格的,沒有勞動合同只有存在事實勞動聘用關係就行

試用期被人力資源告知,上司對自己工作不滿意,要麼降薪要麼離職,我問什麼問題,他讓我自己想工作問題

7樓:蒼洱白子

如果公司沒有給出相關處理依據的,那麼要及時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在試用期還降薪的,那麼非常不合理。

我在一家飯店上班,合同簽了五年,現在做了三年半了,可是老闆一直沒給我繳納三金,我現在打算辭職請問我能...

8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之規定,寫明「因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今後沒有保障,特申請解除勞動關係」。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可以獲得約4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同時,你還可以要求其補交社會保險費。

4、若雙方交涉不好,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你的合法權益均可得到支援。

5、一般而言,現在勞動部門的執法權都未落到實處,老闆的懲罰不一定有,關鍵你自己有益就行了。

9樓:南京站站

不用辭職,你可以已單位不交社保的理由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1要求單位補交社保,無法補繳的,把單位應繳部分現金補償給你,2,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1年工齡補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下的算半個月工資,6月以上算1個月工資(月工資=前12個月工資的平均值)。

10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是你的合法權益,並且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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