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公司沒有給員工辦任何手續,對公司有後患嗎

時間 2022-02-23 01:35:29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了,說明有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涉及到多個問題。比如公司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問題,比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問題。

這些問題不處理好,會帶來糾紛的。參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

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用工而沒有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那麼超過一個月未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最高不超過11個月。

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本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並在勞動者離職後的15天內辦理社保關係和檔案的轉移。

3樓:匿名使用者

若是留用員工,則要支付2倍工資。

若是員工走人,則要支付經濟補償。

其它對公司沒有關係。

如果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和員工續簽合同的話需不需要給予員工一定補償 是公司單方面提出不再續簽

4樓:可靠的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在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未提前30天告知,單位應當再向你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合同到期後,除非單位提供證明已經提供大於或者等於原待遇而勞動者拒籤合同的情形,否則還是應當支付相應經濟補償。

能夠得到補償的。

至於補償數額大小,這個是和你勞動合同期限有關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要,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最長支付12個月,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應該給予員工補償金和失業金。主要原因是:公司單方面提出不再續簽的。

8樓:濟寧曲阜律師

應當按照工作年限,每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給予經濟補償。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願與之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但員工要求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9樓:狗熊貓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

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就是否續期的問題進行協商,如果公司拒絕留用該職工,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該員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根據職工工作的年限確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補償金的數額最長給付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諮詢電商

合同到期,單位不同意續簽並提前告知你的,應當向你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2樓:祥順商務管家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續訂都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簽訂,合同期滿後合同終止,如果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雙方都同意才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這種情形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規定應當支付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認為終止合同不合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單位有明確的請銷假制度,而員工嚴重違反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你說情形如果屬實,不管是終止合同還是解除合同,都有100%勝算。

14樓: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在支付了相應的賠償金的情況下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另外,像你說的,他一直請病假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明,如果不是因為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這麼久一直沒有上班,早就可以解除合同了,如果走法律程式你可以要他提供證據證明,並且在他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他返還公司為他支付的保險和工資,因為他沒有按照合同履行勞動義務,無權要求工資。

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安排續簽合同,合同到期後單位一直沒續簽合同怎麼辦

小雨手機使用者 1 本案單位將新合同給予員工,員工簽字,視為單位和員工都有意願續簽合同,這種情況還未超過一個月,所以不違背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進行催告 2 過一個月仍不簽訂勞動合同,界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從第二個月起算。3 如果單位反悔不簽訂,則視為違法辭退行...

公司合同到期,員工是否有賠償

公司合同到期,公司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無需賠償員工。但公司如果沒有繼續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通常要給員工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的,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因此,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

合同到期了,不續約有補償沒,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期滿,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如果是自己主動放棄續約,而單位並未降低待遇,則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補償的範圍,因此公司無需補償。主動放棄考察屬於主動放棄續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待遇,勞動者不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應該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