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沒有補償金,公司違不違法

時間 2022-05-27 23:10:28

1樓:山野柴胡

【勞動合同 期滿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司不續簽,你將得到每年一個月即五個月的經濟補償。自己辭職則沒有任何補償。補償按年內平均工資計算,不是月基本工資計算。

3樓: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到期任一方面提出無條件不續約,是不需要賠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了是否有補償金

4樓:麼破1自我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了是有補償金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及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如公司不同意與續簽勞動合同,可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5樓:懶貓沙畫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6樓:華律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

2008.1.1後的工齡適用於新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在2008.1.1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係在2008.1.1前建立的,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

1.1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勞動關係在2008.

1.1後建立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實際用工日(勞動者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008.1.1前的工齡適用於舊勞動法,而2008.

1.1前的舊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所以單位不用支付勞動者2008.1.

1前的工齡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因單位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8樓:笑傲漿糊阿輝羅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能拿到補償金嗎?老羅現身說法給你聽!希望大家一起交流!謝謝!

9樓:萍水相逢

有,但只補償08年至現在的,不足半年補半個月,超過半年補一個月.

10樓:寶三寶

08年以後的有的,一年一個月,不到半年半個月

11樓:

公司不續簽應該給予補償

勞動合同續簽 公司不給我漲工資的情況下我拒絕續簽有沒有補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維持上年度工資待遇不增長,主動提出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拒絕簽署的,沒有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勞動合同法》這兩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維持原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原約定工資低於當地規定最低工資的

(2)原約定崗位出現調整導致工作量增大,而工資不變的(這個屬於降低約定條件)

(3)明顯違背同工同酬原則的(需要你自己舉證和你同樣工作內容的員工工資與你差距很大)

(4)用人單位有其他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行為的,比如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強令勞動者超時超量工作又不給於補休或加班工資的。

13樓:佛法永照

1、如果公司降低勞動條件(如:工資待遇、勞動環境、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與你續訂勞動合同,你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公司在不降低勞動條件的情況下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願意續簽,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你將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你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1個月的工資,標準為本人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

4、以上供參考。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4樓:安木筆記本

是有權利的,如果在公司員工不在續簽合同的情況下,公司有義務為員工提供補償金 但是這個補償金的具體演算法我不知道 。並且還要看你們公司的規模。我記得曾經有人子啊富士康工作了將近4年 離職後好像拿到了3w多

具體的賠償情況不太清楚

15樓:

第一,合同到期,你當然有權利拒絕續簽。

第二,如果你拒絕續簽,恐怕你無法得到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三,雖然公司一年半沒有提高你的薪資,但是隻要用人單位在履行合同中不違法,並且新的合同沒有降低你的薪資,就不存在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時,只有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才能拿到補償。這一點也就是當年《勞動合同法》頒佈時,私企老闆十分痛恨的一點。

沒有《勞動合同法》時,這些老闆可以和工人一年一簽合同,想裁人時,只要忍一忍,忍到合同期滿,就可以輕鬆裁人了。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續簽,並說如果想要得到補償金就把不續簽的原因(業績不好)寫入我檔案,是否違法

16樓:皆有可能

員工自己不想籤,公司想續簽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問的這種情況就是第(五)項中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所以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1年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公司違法嗎 5

17樓:

勞動合同到期超過一個月的不續約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可以要求依據第八十二條賠償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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