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編的教師若自動離職,將會面臨什麼後果

時間 2022-03-16 18:10:15

1樓:呂小白在首爾記

你如果是編制老師,不去上班,一般學校還要給你上著社保什麼的,但又沒人上課,其他老師工作量驟增,一定會反饋學校,最終就得新招老師了…當然,學校也許能辭退你,辭退的後果就是可能再也入不了教師編制或者事業單位編制,這個分地區。

如果你以後不進體制,也沒啥問題。最後,如果還不行,就只能推脫家裡有事,身體有病了。人還沒走茶就涼了!

不想麻煩,沒實力,拉下臉,請吃飯,送點禮! 不怕事,喜歡折騰的去法院告吧!請個律師!

壓力是**都有的,遇到焦躁期也是很正常的,剛開始別給自己太大壓力了,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也要有自己的生活。希望你好好的,現在是編制教師招聘季,競爭力不亞於公務員,所以我覺得不要辭退了,為了自己的以後。

假期多去放鬆自己。祝你一切安好。

檔案會被控制哦,最好還是好好去求領導簽字。不要衝動。我之前辭職也是學校領導不簽字,上級部門又說只要學校同意就可以。踢皮球。最後是找關係結局的。你不要直接走人,先找關係看看

學校要是不同意,千萬不要擅自離開,一定要協調好,他隨便扣你兩個東西,在同級學校裡隨便兩句話。你日子絕對不好過。提交辭職書,一個月後他們就無權壓著不讓你走。

但是不建議搞得這麼僵,畢竟轉工作關係、社保、公積金等後續的手續還得他們辦。

如果想走就勇敢一點,畢竟人生只有一次,但要告訴自己,不管以後怎麼樣,都不為辭職的決定而後悔,因為做了選擇就對自己的選擇負責,包括承擔後果!

2樓:俞哈哈

1、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樓:a一此不懈

在編的老師是不可以自動離職的,如果出現自動離職的情況,會容易被沒收教師資格證書為以後不能夠參加職業的評定,還有升職這些有利的事情。

4樓:愛貓咪的葉子

以後不可以考任何國家級別的工作,而且也不可以考在編的工作,對於自己來說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5樓:你真的好嘛

面對的後果是他的五險一金將會消失,無法繼續增加社保,然後他也就沒有工資了。

6樓:趙朝龍

說的亂七八糟的,就不能理清一點嗎?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如果無故自動離職,會有什麼後果?

7樓:小肥肥

會除名處理,並且不可以再考公務員、事業單位。

職工自動離職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可以除名。

8樓:劉昱律師

嚴重的按照曠工處理,一般情況下按照辭職處理,離職後沒有經濟補償金,造成單位損失的單位還可以追究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離職15天,被視為主動辭職~~~~

在公職單位本身就是適合那種沉默寡言,處處小心謹慎,冷靜能隱忍的人呆的,可以說公職單位是那種很成熟的人呆的。如果你的性格不是那樣,那麼你呆的很痛苦

10樓:曉秋槓槓

如果確定要離開,就大大方方離開,無需自動離職,直接辭職即可。

另外,我也不得不說,我們要努力適應社會大環境,辭職並非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調整一個單位或者崗位,也許就能解決很多矛盾。自己也要努力改變下自己,否則到哪兒去工作,都需要與人打交道。作為一個社會人,我們的工作生活不可能離開他人,與人接觸、相處始終是個大學問。

教師自動離職對以後工作有影響嗎? 10

11樓:匿名使用者

慎重,你是一名高中在編,說明你有高學歷,幹部,勞動關係和幹部人事關係不在一個體系。你可以正常調動,但是你這樣自己考到別的學校,個人感覺是屬於個人行為。正式在編都是3年起步的合同。

同時,你各方面的福利待遇是按學校走的。新單位和現在單位是不是都是公立或其他,是否屬於同一個區域。都有不一樣的地方。

前途和個人工作,有的時候要統一起來看問題。自己抉擇的事情。任何人也給不了你最好的答案。

只有自己知道所處在環境和境遇。自己衡量好。實際情況和自己想法結合,獲取你能知道自己內心的取捨。

同時,有相關的人事跳動流轉規定,自己有時間好好學習一下。這些資料,一般的人事局,人事部門都有,去圖書館,書店翻翻。祝你一切順利。

記得有一個故事:一個人有一個深愛的初戀,後來又遇到一個傾心的人。他去問別人,選哪個。

別人說那你選第二個吧!他說,都很認真的。別人說:

你心裡要是隻有第一個怎麼會有另一個。要是有另一個,即使現在選第一個,將來也會還有別人。後來他選了第二個。

但是許多年以後,他見到第一個的時候。感嘆,第一個等了他很多年才繼續走在生活裡。但是他,在歲月裡,第二個又看上另一個人。

他在許多年以後,回頭看,感嘆。有很多時候,誰也不知道當時的決定是否正確。只是,我們隨著歲月,別有遺憾和嘆息。

自己一定要把握好自己,選擇了,就勇敢的走下去。但是,我們要儘可能做一個正確的選擇。任何時候,別迷失自己。

慎重決定。每條路都有道理。祝你好運。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任何理由不讓你辭職的,這是對人權的侮辱

請問教師如果被做自動離職處理,會有什麼後果?有什麼影響?

13樓:北境陌上子

自動離職等同於擅自離職。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

擅自離職的後果以及影響如下:

1、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屬於勞動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規定,職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均屬無故曠工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動離職處理。

2、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3、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4、《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4樓: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

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5中自動離職有補償

這5種情況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前,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已廢止)

(4)《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6)《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83號)。

處理方式

職工擅自離職、停薪留職期滿不歸如何處理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

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企業用哪些形式通知職工回單位方能對逾期不歸者進行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的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按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對停薪留職期滿逾期不歸的職工,可按勞人計[1983]61號檔案第6條和勞辦發[1994]48號《覆函》的規定做自動離職處理。

關於公辦在編教師辭職的手續,我是個在編教師,因為個人原因打算辭職。但是不清楚該辦理哪些手續?辭職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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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的問題,自動離職的問題

既然公司與你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你必須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才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辭職,否則是違反勞動法的,單位可以追溯你的違約金,注意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論何種離職,均要到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不是在勞動局備案的勞動合同將使你一直具有合法的就業身份,你就不能再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了,也不能辦理社保關係了 ...

剛考上的在編教師有沒有職稱翱,剛考上的在編教師有沒有職稱啊?

沒有。工作第一年是見習期,沒有職稱。第二年認定職稱,專科畢業認定中三,本科畢業認定中二,研究生畢業認定中一。教師編制和教師職稱評定沒有關係,原則上是沒有關係的,非教師編制也能評教師職稱。 喵姐說心理 剛考上的在編教師不一定有職稱,教師編制和教師職稱兩者是不同的概念。教師編制也稱為在編教師,非教師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