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條款

時間 2022-03-19 04:15:19

1樓:翁攸

這個情況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禁止條款。

首先要看你是否符合條款的主體要求,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1、競業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2、法律規定競業禁止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著經濟補償;

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和保密金額是雙方約定的。一般要求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具體的雙方可以協商。如果涉及的訴訟的話,法官有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的權利。

以下是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1,按合同約定,但是不能超過2年,你的合同3年不合法。

2,競業補償並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來說不會超過原工資的一半3,違反競業協議的,要退還全部競業補償這個肯定,而員工給公司賠償的數額則沒有具體標準,要按照員工原工資和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綜合判斷。單純地約定某個數額不一定得到支援,但要說其是否合理目前無法判斷。

合同中有個別條款違法並不會導致全部條款無效,只是個別條款無效而已。比如3年那個肯定不行。而競業補償,如果地方沒有強制性標準支援的話,你簽了就有效,比如公司只給原工資的20%,而我告訴你是50%,你認為公司給太低了,那不行,你簽了就有效,但是太低也不行,比如一個月只給50塊,那不行。

每個條款都要具體分析。

競業協議裡必須註明競業補償,沒有支付補償的,員工沒有義務遵守競業協議,簽了也可以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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