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某個車間解散,單位能否辭退該車間全體員工

時間 2022-04-29 12:20:07

1樓:少陵的少林

對.違反合同<>第第四章勞動合同的終止和終止,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約定為六分之三十人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七分之三十工作人員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僱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三天內,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分之三十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失敗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四;

)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定,損害

利益;(五)對本法六分之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其他情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強迫勞動的手段非法限制個人自由,或用人單位違反僱主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立即。

九分之三十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違法行為;

(三)職務欺詐嚴重失職,給人

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

(五)對六分之二十條本法對勞動合同第一款的規定是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已滿,不在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應當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客觀條件的勞動合同是以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四十第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二十人或少於二十人的員工,佔企業員工總數的百分之十,僱主三十天其僱員的工會或之前所有的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減少人員數量: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的生產、技術創新、業務,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目標性的經濟環境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重大變化。減少員工

,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

(2)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減聘人員,在六個月內聘用新職工的,應當通知勞動者在同等條件下裁減勞動者和優先錄用職工。

四十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本法第四十條和四十條第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沒有發生之前或在診斷或懷疑醫學觀察的職業病患者;

(2)與用人單位的職業病或yingongfushang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卡

2樓:藍心銀

可以辭退,但是必須經濟補償

單位解散某個車間,單位能否辭退該車間全體員工?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單位解散某個車間,單位是不能辭退該車間全體員工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部門解散,讓員工下車間,員工不同意算是辭退嗎?

4樓:韓飛律師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勞動者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5樓:正氣長春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因為經營問題解散,對於勞動者,應做出安排。

如果用人單位讓勞動者下車間勞動者不去,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應依法給予勞動者補償。

部門解散能作為辭退員工的理由嗎

6樓:

可以。部門都解散了,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7樓:邗桐宣吉星

公司不想要給你們賠償所以才讓你們自動辭職的,這樣他們才不用給違約金,你們應該讓公司辭退那樣有補償,現在的話你可以撥打12333勞動服務保障**諮詢一下的

公司部門要解散,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8樓:簡簡單單

公司部門解散,員工辭職勞動法怎麼判,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解散,應與職工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員工主動辭職的話,是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

公司關閉解散員工應該如何賠償?

10樓:王元頁

單位經營原因解僱,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辭退員工規定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

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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