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於勞務責任協議書中安全責任

時間 2022-05-06 13:45:09

1樓:遊俠麗麗

一、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哪些權利

主要有以下幾項:

(1)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依法為勞動者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承擔的責任。

(2)勞動者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勞動者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勞動者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

一、違反安全規定能否認定為工傷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關係屬於民法調整

關於勞務合同勞動法

3樓:十口生

個人認為你簽訂的合同雖然署名勞務合同,但實際上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通過勞務派遣形式建立勞務合同的情形,此外,你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不同於民法意義上的一方提供勞務而形成的勞務合同關係,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本質區別在於身份關係上的區別,勞務合同的雙方是獨立的,只是存在提供勞務的關係,而勞動關係有身份隸屬的一層含義。故我認為你們簽訂的應當是勞動合同。

至於「甲方(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頭部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至於「乙方(本人)在解除與甲方(公司)勞務合同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公司)相同行業的工作.」,此約定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且要按月支付經濟補償。該條違反規定,故無效。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隨時走人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非在職期間公司出資培訓,並約定服務期,服務期未滿的。

4樓:心果心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乙方(本人)在解除與甲方(公司)勞務合同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公司)相同行業的工作. 這項規定是可以的但是規定的時間年限有些不合理,可到當地勞動部門舉報來解決.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務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合同成立,單位與提供勞務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關係,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不能與別的單位建立另一個勞動關係。向單位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個單位提供勞務簽訂另一個勞務合同(除雙方約定外);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醫療、福利、保險等待遇。勞務合同中的提供勞務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5樓:霧罩雲山

勞務合同雖然也有保障,但相對於勞動合同來說,少得多。它不涉及合同正常結束時的賠償以及多項保障。現在不少公司都試圖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其目的就是想少承擔些責任。

但勞務合同需要在勞務派遣的情況下,你本人不一定符合這樣的條件,比如:你有輸出你的單位嗎?

第二條規定如果要你遵守,公司應該支付你一定的工資報酬和義務金,否則它不可以做出這樣的規定。這屬於況業限制。

說白了新勞動法是傾向於勞動者的。雖然有個別地方也給了企來鑽鑽空子,但這個空子已經相當狹窄了。

理解一下資本家吧,不要把話說得那麼白。

是的,是想什麼時候走就什麼時候走,問題是你走得不要那麼沒有人情味兒……

6樓:三界大亨

解讀一: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將面臨更為嚴厲的罰則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解讀:

形成勞動關係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

這些條款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以及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應當說,其中制定的處罰規則是非常嚴厲的。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將來考慮的重點應轉向如何在管理中採取各種強化措施,建立單位內部嚴格的勞動合同簽訂紀律,禁止或防範出現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解讀二:引導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解讀:本條主要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長期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認為是構建和諧勞資關係的重要基礎。

因此,立法者試圖通過這些條款引導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推動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內的「落地生根」。

儘管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該條款存有恐懼之心,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是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說,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事實上是一樣的。從用人單位長遠發展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運用得當,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勵員工、提升團隊凝聚力等效力。

因此可以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利益大於風險。

解讀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總體成本增加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解讀:本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

從總體上看,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成本。

另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第四十七條區分了高階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對高收入者進行了兩個高額限定,一個是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限定,另一個是經濟補償金總額的限定。把高階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區分開,進行兩種經濟補償,體現出《勞動合同法》對於一般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避免在經濟補償金標準上出現過分懸殊,同時也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成本作了適當平衡。

解讀四:對勞務派遣的規範與限制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解讀: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目前規範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極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節共十一個條款來規範勞務派遣。

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一直是《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爭議的焦點之一。此次勞務派遣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從這些規定上看,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預期利益與以前相比,將大為降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讀五:有十大亮點可關注

一、是民辦非企業職工有法可依。《勞動合同法》[1]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違法不籤合同單位須付雙薪。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外,還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是續訂「無固定合同」勞動者有權做主。根據規定,在「連續工作滿10年」等三種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予簽訂。

四、是1年期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是「違約金」有「上限」。根據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餘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

六、是單位未依法繳社保費,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最短鬚籤2年。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是非全日制員工工資不能按月結算。其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00元。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標準處罰。

十、是惡意欠薪將加付等額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標準為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勞動法關於保險的問題,新勞動法中對於員工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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