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有點不明白,求教

時間 2022-07-22 01:05:11

1樓:

一,五到六級,單位永遠不能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倒閉;七到十級,在合同期滿,單位是可以主動解除的。二,請你再仔細讀法條:七至十級殘疾職工。。。。。

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商醫療補助金。你無論續簽合同多少次,你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都要支付"兩金",所以儘管放心好了。至於去留,不屬於法律問題,那要看你是否滿意單位收入和工作條件了。

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企業狀況,好的話就要留啦,留的好啊

3樓:張士謙工傷律師

1、就你可能的傷殘級別回答吧,七級、八級如果當時不離開單位,以後離開單位,應當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待遇,而非一項。

2、根據地方規定,離退休時間越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越少,很多地方規定退休後就沒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上述兩種回答基本準確,

5樓:

《工傷保險條例》(***令第375號)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規定了,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職工可以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滿終止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而單位不允許提出解除或終止合同。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可以提前解除或終止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而單位不允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合同期滿時,允許起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但無論是五級、六級傷殘,還是七級至十級傷殘,離開單位時,用人單位都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只是有些省市規定,傷殘職工離開單位時,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滿一週年,上述支付的「兩金」總額要遞減20%,至退休,不享受「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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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2019職工已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但在30天內因工受傷,請問用工單位可以職退員工嗎

不可以 但職工可以與單位協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 規定。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