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如何辨別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時間 2022-09-26 10:45:14

1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陳和私人老闆屬於(事實)勞動關係。

私人老闆和建築公司屬於勞務派遣關係,對當事人陳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私人老闆和建築公司兩方都應承擔責任。

下班回家途中受傷可能被認為工傷,關鍵看屬不屬於機動車事故吧。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樓:易濤律師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您好,稍後為您解答。

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者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維權則適用《勞動仲裁法》。

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也即沒有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自然人的要求,相當於一個普通的民事合同,由《民法典》、《合同法》調整。我們通常說的「臨時工」,就屬於勞務關係中的一方。

如果因為工作受傷,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無論有沒有過錯,都能享受工傷待遇。但勞務關係中,自然人因工作受傷,誰來承擔責任,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來判斷,要是因你自己的過錯致成的損害,結果只能由你自己承擔了。

勞動關係解除合同除了雙方協商一致,還需要滿足《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而勞務關係解除合同取決於雙方的意思自治。

很高興替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提問我們之間是三家合夥辦的民辦學校,由於我們意見不同進行承包一年,我家承包時全部付清他們工資,而他們承包時就不肯付我家工資,到法院起訴用勞動關係好些還是用勞務關係好些?請告知。

回答你們簽了合同嗎

提問沒有負傷,只是工資問題,我們簽訂學校改革協議,誰承包就給對方付一年工資。

回答勞動關係

但是你們雙方都是獨立的嗎

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者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

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也即沒有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自然人的要求,相當於一個普通的民事合同。

提問我們三家各承包一年,他們是親姐弟關係,我家承包時給他們發工資了,他們在後兩年承包,但也是各承包一年,他們認為他們人多合夥起來,不把我們發工資。

是獨立承包的

回答那你們這是勞務關係啊

勞動關係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者組織。

提問回答

很高興替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更多17條

3樓:匿名使用者

1、私人老闆與建築公司是勞務關係;

2、陳與私人老闆是勞動關係;

3、陳與建築公司沒有法律關係;

4、應該由私人老闆承擔責任。

4樓:小嘉小嘉

勞動關係,雖然沒有合同,屬於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5樓:彤曼雲

綜合以上內容,特點有三:

1. 陳某為私人老闆服務,或受私人老闆指派到建築公司勞動2. 陳某領取私人老闆支付的薪水

3. 陳某收私人老闆/建築公司的管理

因此可以確認,陳某與私人老闆屬於勞動關係,與建築工程公司屬於勞務派遣關係。由於私人老闆未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合法資質派遣員工,應該承擔工傷責任。建築公司負連帶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中,私人老闆和建築工程公司存在非法用工行為。

私人老闆是否有經過工商登記?其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是什麼?如果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的,他與陳某之間建立的不是僱用關係,而是非法用工關係。

建築工程公司明知該私人老闆系非法用工,仍然讓陳某來運輸,也系非法用工。

陳某在下班途中摔傷死亡的,屬於工傷,其親屬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後,陳某家屬應當將私人老闆和建築工程公司作為共同被申請人,向勞動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非法用工職工死亡的,可以獲得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年工資。該賠償由私人老闆和建築工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7樓:山野柴胡

有勞動合同嗎?有承包工程合同嗎?

如何辨別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主要有以下區別: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根據章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質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應當認為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9樓:一心壹藝

勞務關係是階段性的,比如完成一個階段任務就結束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的長期的。很好區分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11樓:東奧名師

在勞動關係調整工作中,時常遇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並存的情況,弄清兩者的區別,對於做好勞動人事工作,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各類糾紛,顯得特別重要。從整體上看,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法律依據方面的區別

規範和調整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在法律依據方面的主要區別。勞動關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範和調整,而且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主體與勞務關係主體的區別

勞動關係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型別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係方面的區別

處於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隸屬關係是勞動關係的主要特徵。隸屬關係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這是不爭的事實。

而勞務關係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係。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係。

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範;而勞務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僱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用人單位對當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區別

用人單位具有對勞動者違章違紀進行處理的管理權。如對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處理,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當事人的勞動合同,或者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記過、記過失單、降職等處分;勞務關係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處理雖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但不含當事人一方取消當事人另一方本單位職工「身份」這一形式,即不包括對其解除勞動合同或給予其他紀律處分形式。

在支付報酬方面的區別。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行使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分配關係通常包括表現為勞動報酬範疇的工資和獎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會保險關係等。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而在勞務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

當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交叉時的處理: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者勞動關係,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12樓:叛逆善良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一)主體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二)關係不同。勞動關係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

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係相近的勞務關係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或者說是經濟關係。

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相對於勞動關係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係。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係則適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係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係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判斷是否為勞動關係,需從以下三個方面判斷,第一,雙方主體適格,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第二,勞動者是否嚴格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這一點是為了避免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第三,是否發放工資。

以上三點同時具備就是勞動關係,而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無關,符合條件,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參考資料

如何辨別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知乎[引用時間2018-5-8]

如何證明勞動關係?怎麼證明是勞動關係

根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 工作證 服務證 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 登記表 報名表 等招用...

如何區分加工承攬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

司法實務中,對加工承攬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容易產生混淆,應從實體與程式兩個方面來把握。1 從法律關係上仔細鑑別。加工承攬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的外在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容易使人產生混淆 1 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 指示完成承攬事項 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 個體工商戶 的業務安排完成工作事宜。2...

如何辨別鐵和鋁,如何辨別是鐵還是鋁

根據物性 1.質量,重的鐵。2.硬度 硬的鐵。3.根據鐵的特殊性 具有磁性。根據化性 1.與濃的且熱的氫氧化鈉反應,有氣體的是鋁。2.與鹽酸反應,淺綠色的是亞鐵溶液。滴鹼液後有沉澱並很快變成三價鐵 呈棕色。3.根據鋁的特性 可發生鋁熱反應。2al fe2o3 al2o3 2fe放熱反應 4.根據原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