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不徵得本人同意就暴露個人隱私是犯法嗎

時間 2022-10-07 06:35:03

1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要有證據證明記者確實暴露了自己的隱私並且沒有當事人的同意,那就構成了侵犯隱私權。

2樓:今生有緣

侵犯隱私權,是犯法的。

未徵得本人同意擅自採訪,觸犯什麼刑法

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回答是正確的,記者採訪你並不需要你的同意,你也可以拒絕接受採訪

4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涉嫌侵權,協商不成,到法院期是,主張侵權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5樓:七臺河李陽平

從大的法理上,記者採訪不是必須要徵得本人同意,因為記者採訪屬於職業特徵。如果只是採訪,你不同意可以拒絕採訪,尚構不成違法或侵權。

但從職業特徵上也是有規範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就是其行為規範。

第三條 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要把真實作為新聞的生命,堅持深入調查研究,報道做到真實、準確、全面、客觀。

1、要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獲取新聞素材,新聞採訪要出示有效的新聞記者證。認真核實新聞資訊**,確保新聞要素及情節準確;……

第六條 遵紀守法。要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黨的新聞工作紀律,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保守國家祕密。

1、嚴格遵守和正確宣傳國家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國家主權和社會穩定;

2、維護採訪報道物件的合法權益,尊重採訪報道物件的正當要求,不揭個人隱私,不誹謗他人。……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受刑法,是行政違法行為觸犯了人格尊嚴權

私下作背景調查未告知本人違法嗎

7樓:風雨聲

違法!企業對應聘者有背景知情權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但同時勞動法也規定對員工調查要徵得本人同意和授權!。否則違法,(涉及違反勞動法或侵害個人隱私權)。

應聘者拒絕調查,企業可以不聘,這是企業的權利。

8樓:hr俱樂部

違法的,背景調查在一定的程度上可能會觸犯應聘者的隱私,為了更全面的進行互相瞭解,獲得互相合作的機會,要在徵得應聘者允許和理解情況下進行。

在做背景調查之前,會和被調查者事先簽訂一份「背景調查授權書」,這樣既保證了對被調查者的尊重,也可以作為被調查者接受詢問的有力授權證明。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可以知道員工的背景,通過正常途徑來的不違法、

學校公佈學生成績排名算不算是侵犯學生的隱私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義務教育期間,學校擅自公開學生成績排名是一種披露學生個人隱私、一種極易造成師生間、同學間產生歧視行為的方式,侵犯了相關學生的人格尊嚴,對學生的名譽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害。因此,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各省市在實施義務教育法的過程中,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或者教師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學科考試成績、升學率作為質量評價或者考核學校、校長和教師的主要標準。學校和教師不得公佈學生考試成績排名。

法律依據:

一、《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進行教育教學內容、課程設定、考試、招生和評價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義務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監測評價體系和教學研究指導體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或者教師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學科考試成績、升學率作為質量評價或者考核學校、校長和教師的主要標準。學校和教師不得公佈學生考試成績排名。

11樓:奮鬥中的培培

現在是有一些地方已經明確規定了,好像學校不可以公佈學生成績的排名。我覺得這個應該不是學生的隱私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你這個問題提的很有深度,要我說我感覺算侵犯了,嘿嘿。

13樓:赫覓晴旁凡

根據河南省中小學生管理辦法:學校不準對學生進行排名。該校違反規定,但是不屬於侵犯學生隱私

14樓:匿名使用者

算啊,現在很多被學校都搞模糊排名,就是分等級的排名,那個具體排名是看不出來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但是校方不會這麼認為也不會這麼說

記者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錄相併播出該人的行為嗎?法律在這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是為了商業原因,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就不違法。

17樓:匿名使用者

遇到此類事件,當事人可要求記者出示相關證件。如果對方未能出示證件,你完全可以拒絕採訪。你若不想**,可以與記者進行溝通,請其將你的面部打上馬賽克,名字作化名處理等等。

作為新聞工作者,也應該遵循職業道德,儘可能將報道雙方帶來的負面影響減到最小程度。如果被採訪物件本身就存在違法犯罪行為,這就意味著記者獲取新聞素材的難度可能會加大,那麼,他們當然會採取隱性採訪。

拉橫幅涉及他人名字違法嗎

18樓:李嘉帥律師

回答您好

使用他人姓名,事先未徵得本人同意的,屬於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在法律上評價屬於違法行為。當然,對這類行為的追究,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無法一概而論。

拉橫幅涉及他人名字的,可能會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譽權。原則上使用他人姓名的,應當事先徵得本人的同意。至於是否侵犯了名譽權,關鍵要看橫幅的內容是什麼。

提問你好,內容是我把墳墓遷過對面村的山上去,那裡也有我們的祖先墳在,旁邊周圍都是放那個的,他見我們沒有告訴他,加上我們又是晚上放的,他就找藉口不讓我們放,要求我們在一個星期裡面把墳搬走,還把我的名字寫上去發公告說什麼什麼的,在規定時間內必須要遷走,不然的話會叫人把我們的墳清理這樣子的說法,請問他犯的那個錯誤,他是村裡的副書記

請你看一下這張通告,有山有那些

回答對方沒有犯錯誤

提問你看清楚他已經傷害了我

他這種行為寫法沒有錯嗎

回答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您遷移封墓的地方侵佔集體經濟林地

對方給您的不是通知,您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提問那裡有我們祖先在先,為什麼不能放呢!他沒有明確的指示牌不要放,

回答您遷移的地方是集體經濟林地

更多18條

事業單位調動不需要徵得本人同意嗎?

19樓:肥波

沒辦法,這是組織上決定的,這是他們的託詞。做為個人如果不願意,可以直接找領導

反映你的想法。你要是個老實人那就忍了吧。

20樓:持恆必家

勞動法上是沒有這種規定的,反而你不聽從領導的『合理』安排在勞動法上到是說公司負責人有權決定下屬的去向。不知你在單位裡工作的業績如何,往好的方向想說不定是領導知道你的能力不錯,他們又想把那個鄉鎮搞得興旺起來,而你是個合適的人選;也就是說這種位置如果連你也不能勝任,就沒人能勝任了,這個是領導看得起你才叫你去。至於他沒徵求你的同意就將你調到別的地方去,他們領導有這個權力,誰讓官字兩張口呢!

他要說你好你哪怕什麼都不幹,他會在上級那裡說你好,他要說你壞你怎麼做都不好。

2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違反勞動法呀~!

關於公眾場合拍照的法律

22樓:小輝學長

根據民法通則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權有兩個前提,一是未經本人允許,二是為營利為目的使用。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像、紀實攝影作品如果是沒有徵得肖像權人同意而拍攝的,原則上不能發表、展覽。即使是單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展覽,由於《民法典》加大了對肖像權的保護,取消了《民法通則》中「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犯肖像權的要件。

因此,如果這些攝影作品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拍攝並展覽的,原則上也屬於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但同時《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了五種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的合理實施行為,如果屬於這五種合理實施行為,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23樓:一騎懏獏噙qk鈶

其實是侵犯了人的肖像權。一般是指未經他人同意以盈利為目的,但是也包括損壞、玷汙、篡改他人肖像。這是嚴格意義的侵權。相關法條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 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但是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 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例外:(1)政 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youxing、shiwei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

(4)嫌疑犯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

滿意請採納。

24樓:一騎當後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民有自由行使相關權利的自由。

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明文規定,既不鼓勵也不禁止,依照法理、法無禁止即可為,也就是說,只要沒有規定禁止拍照,都有權利進行拍攝。

注意:國防、公檢法辦案區不允許拍攝,除非經過許可,此種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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