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用人單位要求歸還合同,才還押金,這樣合理嗎

時間 2023-01-04 08:10:11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各一份的,而且單位是不能收取員工任何財物的,單位要求員工退回個人擁有的勞動合同是不合理的。如果單位剋扣員工工資或者押金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各類資訊搬運工

本來就不能收押金啊。

而且離職用人單位還要出離職證明呢。

3樓:勤學人的店鋪

不合理,沒押金這說法。

勞動合同中要求繳納誠信押金違法嗎?合同還有效嗎?

4樓:楚人亂彈

違法。若其它條款是合法的,且是雙方的真實意志表示可認定其有效。

5樓:劉鵬律師

如果有這個條款,肯定是皮包公司,不要去這種公司上班,如果已經交了錢,馬上報警要求對方返還,過幾天這個所謂的公司就不見了。

老闆規定必須做滿三個月之後辭職才退還押金?合法嗎?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老闆規定必須做滿三個月之後辭職才退還押金是不合法的。

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7樓:綾玥

如果你已經辭職了,老闆說不給你押金,那你可以和老闆協商,說你這樣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必須給我退換(詳細條文見下),假設這個公司還沒有給你繳納社保公積金之類的,那就更有利了,你可以和老闆說,我只要退換押金就行了,其他的我不搞你。如果說這個老闆還是不願意退換,你就去仲裁舉報吧,勞動者仲裁是不用錢的,不過過程比較麻煩,建議你強硬點和老闆以法律來協商。

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二十五條裡有規定如果辭職您也可以不用承擔違約金。

第七章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樓:任若蘭

什麼東西嘛,他把自己看成了奴隸主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可!

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解除15天之內辦理離職手續!另外勞動合同法還明確規定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對於這樣的法盲兼流氓就是要以眼還眼!

9樓:網友

不合法。收押金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收押金已是違法 公司的規定更是違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8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單位如果有符合38條其中一項的,你就可隨時辭職。

單位的合同上說要求每月押金100元,這樣合理嗎?

員工辭職必須等用人單位招到人接替才允許辭職,而且還扣全額押金,我想問下專業人士這樣是否合法?怎麼解

12樓:魔音符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辭職後押金單找不到可以要求退押金嗎?

1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退還其押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退還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14樓:一絲曙光照大地

第一個問題:押金單找不到了,就退不了押金。財務那裡,的卻是有存根,但是那有怎麼樣呢 ?

他說不給退,找不到存根,你不就沒有辦法啦 ?法院來都沒有辦法,一般情況下,押金條沒有了,押金絕對也沒有了。

第二個問題:沒有做滿一個月,可以要求按實際出勤天數來結算工資,這個事情,要是公司不給,你絕對可以去通過勞動仲裁得到解決,需要2個月左右的時間。

還有那個朋友,現在勞動法是規定不準以任何名義想個人或團體索取押金之類的,但是現在的用人單位全部都是這樣在操作,也沒有聽說,誰去告這個東西,再說,用人單位可以辯解:說你來上班,要培訓你,要給你發服裝等,工作用品,更衣櫃鑰匙等,要是你自動走人,不做了,我這些東西找誰要去?每個人都這樣,我怎麼辦?

》我只不過收取了與物品對等的錢,離職,我還是要還給他的,這只是我的一個保障,所以,告,是絕對不可取的 ~!

那個朋友就知道叫人瞎告,事情沒發生在自己身上,要是你告大了,一傳十,十傳百,哪個用人單位敢要你這樣的人才啊 ~!

你得搞清楚,現在這個社會~!~現在這個人性。

15樓:卡奧萊斯

可以要求退錢。押金收據都是有存根的,到財務查。沒滿一個月可以要求按天算。

1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按月天算,你要工資和押金都是合法的,但是法律和現實是有差距的,你要得時候要講究方法。看清公司的情形,建議辭職時主動提出把工作服還給公司,看他們提不提退押金。

按他們的程式辦理離職手續(當然還是要錢的)關係不僵最好,對你有利。

17樓:割草男孩的夢想

我是社會責任稽核員,你問的問題,應該是這樣的:

1、工作服屬於是勞動保護用品,不應收取押金。

根據勞動部關於禁止用人單位非法收費的通知(勞部發[1995]346號)檔案,該廠收取押金屬於不當行為。你可以舉報。

2、簡單點,你的票據丟失,你完全可以讓公司出具底聯,證明你繳納過現金。你給公司出具一個收到現金的書面證據即可。

3、工作不滿一個月應該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支付,目前我們採用的是月基本天數天/月計薪。(週六日不計。法定假日不計。)

請問在企業辭職後用人單位天天安排不好做的事給辭職的人做算違法嗎 謝謝

您是指提前三十天辭職後企業一直刁蠻您是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讓做的是有涉及生命安全的危險作業是違法的,可是如果僅僅是加大工作量,只要符合企業章程和勞動合同法,就不能算是違法了。你可以從加班要求加班費等角度維權。問題不是很具體。辭職了怎麼還為企業做事 是不是遞交了辭職報告,還沒有籤批。如果...

用人單位不讓辭職怎麼辦,公司不讓辭職怎麼辦?

謹慎 解除勞動合同是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並保留證據。否則單位會說你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是自動離職,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1 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寫什麼都行,即便寫不同意辭職也可以。簽字後自己保留一份。2 ...

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賠償後,用人單位還需要賠償嗎

小t學姐 工傷保險賠償外,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工傷保險賠償後,作為單位要支付 期間的工資,適當補助。如果按照勞動法的話,那麼企業還不能單方面辭退受傷員工。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 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