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o夏怡然
1、勞動者的婚姻狀況是慧銷否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勞動者隱瞞真實婚姻狀況是對其個人情況的虛假陳述。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就其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負有如實說明義務,而何為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應當結合勞動者所處工作崗位,從該事項對勞動者正常履行勞動合同有無影響的角度考慮,具體可以考察如下因素:
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必要條件或基本執業資格,是否是勞動者所處崗位的正常職業要求,是否影響勞動者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以及是否橋拿是公司運營管理的合理需要等。徐娜娜所在的崗位是產品推廣,綜合考察上述幾點因素,能夠判斷被告的婚姻狀況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2、勞動者對與勞動合同無關事項的隱瞞是否構成欺詐。
勞動者違反如實說明義務,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是使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勞動合同,進而行使即時解除合同的權利。欺詐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進行的虛假陳述或者隱瞞的事實,是足以使相對人作出決定的重要事實。勞動合同法第八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這一規定實際上是限定了用人單位瞭解勞動者個人資訊的範圍,即僅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部分,如工作經驗、專業技能等。當勞動者隱瞞或虛假陳述的事項與勞動合同無關時,因該事項決定用人單位是否訂立勞動合同的考慮因素,不會導致用人單位作出錯誤判斷,進而違背真實思表示而訂立勞動合同,因此不構成欺詐。
3、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違反誠信而解除勞動合同。
筆者認為,只有在一方當事人利益受損,而法律又無對其進行保護的具體規定時,為避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則來實現對當事人的救濟。除此之外,法院不能直接將此作為裁判依據,否則容易導致法律具體條款的弱化,向一般條款逃避。尤其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已就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作出明確規定,第八條關於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也是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此時如果允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誠信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那麼敏碧搭無疑為處於優勢地位的用人單位濫用合同解除權提供了藉口,從而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僅以勞動者不誠實,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樓:網友
這不叫欺詐,充其量也就是欺騙。
勞動法從未規定不準確說明婚否情況,企業可以拒收。
反而,勞動法卻保護已婚未育的女性合法取得工作的權利。
為了規避企業拒收這類人員,採取隱婚的尺族野方式也屬迫不得已。
所以穗穗,你無法以欺陵喊詐的名義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入職單位可據此解除合同嗎
3樓:羅仰俠
1、要看所屬的職業已婚和未婚對工作有無直接關係影響。如果沒有的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什麼是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具體一點就是學歷、技能、身體狀況等,當然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如果勞動者是否結婚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其不屬於履行勞動合同能力和條件的範疇。
因此,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是用人單位必須瞭解的內容,勞動者沒有告知的義務,不必如實。
3、《勞動合同法》第二世肆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何謂欺詐一般來說是指行為人故意製造假相、隱瞞事實真相併可能使他人誤解上當的行為。其具體又可分為兩種行為,即故意製造假相和隱瞞事實真相。
通俗來說,前者指把沒有的東西弄出來製造有缺棗的假相,後者指把有的東西弄沒製造沒有的假相。「隱瞞事實真相」,故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退一步講,即使隱瞞婚姻狀況屬於欺詐,違背了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但是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無效。
勞動法》第三搜扮轎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就勞動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業歧視的行為。
4、綜上所述,隱瞞婚姻狀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應聘時「隱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創作者
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公司會覺得你不誠信,而且你的這種做法也是不道德的,所以公司是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的。
5樓:史蒂芬斯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應聘者這樣的行為是屬於一種欺騙的行為,而且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6樓:阿樂秋季雨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應聘者屬於欺騙行為,而且隱婚這種問題也是比較嚴重的。
職工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嗎
7樓:呂婷
法律分析:單位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是用人單位必須瞭解的內容,勞動者沒有告知的義務,不必如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隱婚入職是否構成欺詐罪?
8樓:鄭萌
婚姻狀況與工作崗位並無直接相關性,因此,單位差猛知情權行使範圍並不涉及到勞動者的婚姻狀況。隱婚不能構成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欺詐,隱瞞婚姻狀況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一、人事可以自己給自己籤合同嗎。
人事可以自己給自己籤合同。
若人事經理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其合法性正是因為人事經理身份等於代表用人單位的職務身份與勞動者簽訂了乙份勞動合同。其行使的權利在其職權範圍之內,所以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形式上是合法的。人事經理也是勞動者,是否採取了欺詐手段是該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關鍵。
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公章並加蓋到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不知情的,這時作為勞動者的身份就產生欺詐的行為,從而使這份合同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依據《中華差慶拍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此份續簽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二、公司有權辭退提供虛假材料入職的員工嗎。
如果員工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用人單位違背自身真實意思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對於這樣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在企業和員工互相享有知情權,互相知曉對方履行勞動合同的相關情況。
員工的知情權主要包括瞭解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內容、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方面。
企業的知情權主要包括瞭解員工與勞動合同相關虛羨的基本情況,包括年齡、學歷、外語水平、工作經歷等方面。
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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