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單位碰瓷受傷,單位怎麼處理

時間 2025-06-09 01:15:58

1樓:301中

報警,如果確認是故意的,不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讓敗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虛滑運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差梁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肯圓納定的,有員工受虧腔寬傷了那公司第一時間要把員工送到醫院**,然後支付醫藥費,後面銷亮才是保險公司的事情的。

如果乙個員工惡意去勞動局告公司,勞動局會怎麼處理

3樓:網友

如果乙個員工惡意去勞動局告公司,勞動局會對屬於其管轄範圍內的投訴問題進行受理,並會到單位進行相關調查核實,確屬單位違法的,可以要求單位立即糾正。勞動局不會判斷勞動者是否惡意,只會判斷是否受理。

4樓:網友

勸退勞動者,對於勞動者的無理訴求不予支出。

5樓:網友

惡意?先看看自己做了什麼吧?沒良心的噁心的人。

6樓:法妞問答**諮詢

勞動局根據證據材料等具體情況處理。

企業用工碰到員工碰瓷怎麼辦

7樓:大笑霖

企業要當心"職場碰瓷"族,需規範用工行為。

遇上碰瓷的員工怎麼辦?

8樓:滄玄海拉

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不可以無理取鬧的話,你當然可以依據合同處理他們。

9樓:w無情冷血

建議先收集證據。

然後通過正規途徑進行解決。

可以聘請律師進行操作。

10樓:職場小許

第一,既然是試用期,找到其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然後打發走。第二,你瞭解的是員工懂很多勞動知識,不妨在旁敲側擊的試探一下,然後再做打算。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勞動合同在入職1個月內簽訂就可以,現在沒有和對方簽訂勞動合同對公司來講相對有利。第三,挖坑給他們跳。具體實操自己想。

11樓:憶之遊

必須解僱他不然以後更碰瓷啊。

12樓:今天的考試

你好這種員工必須開出,大家是他們的事情。

你支援跳槽記入徵信嗎?

13樓:青花代我

跳槽記入徵信我是不贊成的。

徵信是對個人信用資訊的統計,但是我認為跳槽並不是個人信用不足的表現。跳槽雖說是個人行為,但是引發跳槽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一些公司資源分配過於偏心,還有一些公司人事非常態鬥爭過於激烈,當然還有的是個人不能滿足於現狀,可能是好大喜功也可能是對自身實力認知不足……這些都是跳槽的原因。

錄入徵信的大多數都是還錢不及時。比如信用卡欠款錯過還款日期,或者是乾脆不還,公司記錄不誠信檔案記錄……這些和跳槽似乎關係並不大。

跳槽簡單來說是公司職務之間的轉換。狹隘的說,跳槽並不影響個人的還貸能力,也不影響貸款能力。再簡單的說,跳槽是尋找更適合自己的崗位甚至是換乙個領域,是對自己的不滿意,這和不誠信實在是有些難以牽扯到。

當然,乙個人頻繁的跳槽已經不是客觀的問題,是個人的問題了,這樣的個人誠信檔案,想必想跳槽也跳槽不了,沒有公司願意接納的吧。

14樓:開水白菜

把頻繁跳槽納入徵信體系,想要用徵信的方式來約束頻繁跳槽的行為,這樣的方式我覺得並不可取。

進了乙個單位就做到老死,這樣的事情在我印象中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以前是非常普遍的,比如我的大伯從四川三臺縣農村出去到綿陽江油市做養路段工人,一干就是一輩子,直到退休才回到農村老家,而且他們退休之後基本醫保各方面除了自費藥,都不用自己出錢。

但是如今已經進入21世紀這麼多年了,我們國家也從計劃經濟過渡到了市場經濟,隨著時代的發展,鐵飯碗現象已經早就不存在了,就業都是雙向選擇,這樣的好處是企業能招到讓自己滿意的員工,而打工者也能找到乙個薪資和福利方面都讓自己滿意的工作。而如果用納入徵信的方式進行人工干預,這不是時代的倒退嗎?

選擇跳槽肯定是因為不安於現狀,比如:加班時間過長,勞動強度過大,福利待遇不好, 打工者肯定會想要選擇乙個更好的單位,工人頻繁跳槽,作為企業要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為什麼留不住人才,這樣可以敦促企業在規章制度福利待遇方面做出一些改進。

雖然那些頻繁跳槽的人,收入方面不夠穩定,納入徵信可以有效的防止不良信貸的發生,但是這樣的人畢竟是少數,而用徵信的方式去規範求職者的跳槽行為,雖然可以防止人才流失,有利於企業正常的開展業務,但是這個卻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和求職者公平選擇的原則,所以我是反對將跳槽納入徵信體系的。

15樓:範凱強

喵星人觀點:惡意跳槽屬於違背誠信的一種行為,應該記入徵信,但是這個標準很難制定。

惡意跳槽是應該受到懲罰的說直白一點,很少有員工是一入職就能為企業創造效益的。而員工如果在過了企業培訓期以後,剛有能力為企業創收,就選擇跳槽離開,顯然是對企業的欺騙。並且,也對企業造成實際的經濟損失,這種行為就應該受到懲罰。

計入徵信有利於提高個人的守約意識所以,總的來說,將這種惡意跳槽的行為記入徵信是好事,但是,也希望在制定相關標準時能夠更加嚴謹,這樣才能讓真正守信的人受益。

16樓:今晚看神馬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惡意違約跳槽造成公司極大損失的可以計入徵信,而一般的跳槽沒帶來損失的可以不用計入。

當然作為用人單位,提前知曉前來應聘的員工會不會經常跳槽,可能會直接影響是否委派其擔任重要職務,這也是對雙方負責的表現,真正做到了「知己知彼」。

因為主要崗位的員工突然跳槽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影響,萬一ta再帶走一波公司已經培養成熟的員工一起跳槽的話,公司將會承受巨大的損失。

提前知曉員工的跳槽經歷有利於公司減小用人風險,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一定程度上是有利的。

所以但凡因為惡意跳槽,並給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的,我覺得可以進入徵信,畢竟是辜負了公司對ta的高期待,是一種失信的表現。

但並不是所有人跳槽都是為了給公司帶來損失,也並不是所有人都對自己要從事怎樣的工作有明確的規劃,所以當ta在不斷地嘗試不斷地尋找適合自己的工作時也會頻繁跳槽。能這樣頻繁跳槽的沒有職業規劃的人,擔任的也肯定不是什麼重要職位,所以這類人員流動並不影響大局。

再加上萬一有些人倒黴,總是能找到特別差勁的公司,表面上看著福利高待遇好,一入職才發現福利差工時長工作累,難道他們為了不被計入徵信而一直忍著不跳槽嗎?

信任是雙方面的事情,計入徵信系統必須保證ta是真正失信,比如信用卡惡意逾期、貸款逾期、惡意違約等等,若真的因為惡意跳槽,沒有合情合理的原因而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的,建議可以按照失信處理。

而普通跳槽算不上失信,只是才不斷嘗試,找到適合自己工作而已,這類犯不上計入徵信系統,這種頻繁跳槽的員工公司肯定也不會委以重任的,就算不計入徵信,也做不到什麼高階職位的。

17樓:

不支援將跳槽納入徵信範圍。目前,巨集觀經濟環境很難預料。很多企業朝不保夕,員工利益很難維護,所以大量跳槽,屬於不得已為之。

但不排除有攜帶公司客戶惡意跳槽的可能。對此,要特別對待,但不是納入徵信體系,而應該採用特別的法律程式解決。

18樓:網友

我個人是不支援跳槽記入徵信的。徵信是對個人信用的統計,但是跳槽我認為並不能算個人徵信的一部分。

跳槽只是我們工作個人為了更好的工作崗位而採取的就業方式,我感覺並不能與徵信掛上鉤。並且跳槽並不都是我們就業個人造成的,有時候公司嚴重壓榨員工,要求加班,加班就算了,可是還沒有加班費。難道這樣的公司我們不應該跳槽嗎。

我想不跳槽都是不可能的。

再有在不同的公司他們有些企業文化啥的都是不同的。我們有時候不適合這樣的公司,與其在這裡浪費時間,還不如找一家適合自己的心儀公司。這樣跳槽只是我們想自己得到重用和發揮才能的一種方式,並不能說我們的徵信不行。

這樣的因果關係我想是不成立的。

總而言之,我覺得說一千道一萬,跳槽記入徵信我還是不支援的。

19樓:網友

我旗幟鮮明地反對跳槽計入徵信,畢竟這和現行法律是不相符合的。

據報道,近日浙江省人社廳發文表示,勞動者將不能再隨意辭職和跳槽,因為頻繁跳槽的記錄將會被計入徵信系統,從而對個人的信用體系造成影響。當然,這種做法確實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它會起到對某些不負責任或者惡意碰瓷的勞動者的約束作用,從而規範用人市場。

但是,把整件事情放在更加巨集大的格局裡,就會發現這種做法其實是弊大於利的。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無理由提出辭職,而用人單位必須尊重勞動者的已決去意,既不能強行挽留,更不能追究其違約責任。這在事實上賦予了勞動者隨時跳槽的權利,但是,浙江省的上述做法,明顯是限制了、甚至是剝奪了勞動者的該項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每個人都應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每個人都有權利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標,從而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因此,如果限制、甚至剝奪勞動者的跳槽權利,他們還怎麼奮不顧身地實現價值?

綜上所述,我是反對將跳槽記錄計入個人的徵信系統的。

20樓:龍族趣談

關於將跳槽計入徵信這個問題,似乎沒這個必要,此做法是一種約束個人選擇的行為,給人感覺不太好。

1、現在跳槽率比較高的人群基本比較年輕,年齡稍微大點有家有室的一般不會輕易跳槽,因為要保證隨時有收入養家餬口。而如今的年輕人與以前的歐所不同,在工作中比較注重個人感受,換句話說,就是需要工作的舒心、順心,否則便可能產生情緒、甚至跳槽,去尋找更適合自己的工作。如果考徵信約束將其勉強留下來,工作狀態、工作效率都不會太好,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

2、如今的年輕人在尋找工作時,還比較注重個人發展空間,如果覺得在乙個公司工作沒有多大發展前途,選擇跳槽也是一種比較理性的做法。畢竟,年輕人不僅是為了有乙份穩定的工作,關鍵是通過這份工作能夠讓自己得到提公升,為將來廣闊的發展前景做儲備。當然,並不是鼓勵或提倡跳槽,而是必要的跳槽有助於年輕人的提公升。

假如靠誠信約束硬留下來,相當於阻擋了年輕人發展的道路。

3、有些人跳槽,問題並不是出在跳槽者身上,而是出在工作單位身上。如果乙個單位的管理機制、發展前景等本身就存在問題,使得員工看不到希望,待在這樣的公司本身就是對勞動資源的浪費,跳槽是明智之舉。不應該使用徵信機制來約束住員工。

所以,將跳槽計入徵信系統,儘管存在一定的好處,但總體上來講,對於勞動者弊大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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