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與航次租船合同的共同點

時間 2021-05-26 23:44:54

1樓:匿名使用者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時間計算,並非按照貨物的數量計算,承租人承擔了船舶航速及貨物裝卸時間的風險。鑑於出租人並不控制貨物的裝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過程盡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無盡力速遣條款。另方面,由於承租人負責貨物的裝卸,無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擔滯期費;而裝卸時間也計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滯期費條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無裝卸時間及滯期費條款。

租金按承租時間計算,是判斷期租與程租的根本標準,因而在實務出現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屬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規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間的運輸,但是承租人應按時間支付租金。船東可利用這種安排,不再承擔裝卸時間風險,省去計算裝卸時間及滯期費的麻煩。

當然,承租人也可從容地安排貨物的裝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對船舶的維修義務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營運連續滿24小時,對因此損失的營運時間,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開航前和開航時已盡適航義務,則在運輸過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現延遲,承租人一般沒有拒付或收回運費的權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負責裝卸費用外,還應負責燃油、港口使費等營運費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條件訂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僅負責裝卸費用;如果按gross terms訂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擔全部運輸費用,承租人也不承擔裝卸費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權獲得海難救助報酬的一半。這種規定的理由,在於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擔船舶的時間損失。海上救助無疑會耗費船舶的營運時間,承租人甚至喪失營運機會的風險,而出租人的船員實際進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雙方分離救助報酬。

5、我國海商法第六章將期租與光船租賃合同統稱"船舶租用合同",認為船舶租用合同不屬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則被視為運輸合同。我國海商法如此處理,蓋是由於航次租船合同與提單條款較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則與提單或海上運輸合同相去甚遠。

對於這種規定,只需理解兩點:(1)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不適用於定期租船合同與光船租賃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與光船租賃合同當事人可自由擬定合同條款,不受干涉。

(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關事項沒有規定或規定清時,應適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無規定,由於我國海商法為民事特別法,可適用民法通則有關租賃合同的規定,如我國民法通則也無規定,則應依照海商法的規定,適用國際慣例。

這是不同點。相同的就是

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船舶的陳述有部分是相同的,比如船名、船籍、船級等

期租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區別

請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為什麼企業都喜歡籤固定期限的,求詳解

韓飛律師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的法律依據是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1 可以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一定同意。2 上海高院有規定,我原文複製給你 二 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當事人訂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及 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的規定,該固定期限勞...

員工簽定合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各有什麼弊病

小小小魚生活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