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月都沒合同,後來簽了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那我前面月怎么辦定

時間 2022-09-23 23:55:05

1樓:匿名使用者

入職六個月沒簽合同,後開簽了固定期合同,合同期限應該從入職開始計算,即從入職開始補籤合同。

2樓:陳長的路上

那就看你後面籤的合同包不包含前面6個月呢。如果不包含,那就不算入職。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可以要求前面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

4樓:

一班都是這樣,半年的見習,也就是實習期,這還有點規正點呢?

5樓:彌茂

那你前面的6個月應該也算是你的工齡之內的,

你入職6個月雖然沒有籤合同,但是在這個單位幹活應該也算在裡面。

6樓:皆有可能

《中華人 民共和國新勞動合同法》:

1.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4.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法條,公司是可以炒任何人的,而且在實際上公司想炒人,一定可以找得到炒人的理由。不過像你那種情況,按照四十條的話應該會給你多一個月的工資的!然後本來那六個月如果沒給你,也會發給你的~~

入職6個月才籤合同,是不是可以主張之前5個月工資雙倍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您所述的幾種情況,我分別回答一下。

可以主張。

不會因為你籤合同,就不能主張了,還是可以主張。

勞動爭議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起算時間為離職後的一年。

無論離職是否,都不影響你要求雙倍工資的權利。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簽訂合同之後,單位無理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如果是自己主動辭職則無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則不能主張

9樓:曲忠波律師

你說的這幾種情況都是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

10樓:微風

勞動者入職6個月才籤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從第二個月開始的5個月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主張雙倍賠償

我在入職一家公司後該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被強行延長試用期,求助,我該怎麼辦?可以立即離職嗎?

12樓:王元頁

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辭職

入職一個月沒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但是試用期期限不能超出法律規定,並且試用期應該包括在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以違反考勤管理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我於01年3月1日入職,到14年5月26日才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13樓:老孟說法

公司是否違法,你自己考量。

如果仲裁機構確認公司違法,可以裁決二倍的補償。

現在對外資i企業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內外資企業都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入職時與公司簽訂的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六個月,現在已做滿六個月,在這期間並末告知試用不合格,... 20

14樓:挑燈長安夜未央

勞動合同法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你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單位的試用期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但,超過試用期無正當理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是存在問題的。你可以找單位申述,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並留存好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件等相關資料。

另勞動合同法與試用期相關的另兩條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5樓:藍心銀

如果超過六個月時間才通知你試用不合格並且辭退你的話,必須補償你半個月工資。

畢業後第一份工作做了六個月沒簽合同,沒交社保。後來入職其他公司要離職證明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了。

因為你是剛畢業的學生,之前還沒有工作過是很正常的,沒有工作就不存在離職證明了,這個是所有公司都肯定允許的。我們剛上班那時候也肯定沒有。

但是有些公司會要求應屆畢業生提供三方協議的。

你畢業都一年了,那就更不用別的什麼證明了。其實離職證明就是怕你同時服務兩個公司,這個也是不被允許的。你就說之前待業在家就行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離職證明的,合同,社保都沒有籤,說明你們現在還不存在勞動關係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看你第二個公司要求嚴不嚴,有些公司是不需要的。

而且,離職證明很簡單呀...你列印出來,拿到原單位蓋個章就好了。

開離職證明有什麼不好意思的?這麼簡單的事自己都不好意思做,還談什麼?

即使沒交社保,沒簽勞動合同,也是事實勞動關係。單位有義務幫你辦的。

如果因為離職證明,第二個單位不要你了,你還會不好意思嗎?

工作,是一種經歷,是經驗的積累。

許多單位不招應屆生就是這個道理。

入職6個月,只簽訂了試用期合同,公司一直以各種方式推脫轉正,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不合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如果單位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話,那麼行為屬於無效,約定的試用期期限直接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滿6個月的勞動補償為1個月,五險一金應該自用工之日起繳納,單位不交的,由相關部門查處後處理

這樣的情況可以向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20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試用期也要交五險一金的,因此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入職六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該打什麼**舉報

21樓:橘子不如橙子

勞動者可以撥打社會保障**12333進行投訴,也可以直接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工作6個月可以主張5個月的雙倍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全國統一諮詢服務專用號碼為12333,12333主要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業務諮詢、政務公開、投訴舉報、社保賬戶查詢等服務。截至2023年底,全國已有300多個城市開通了12333服務號碼,其中80%以上設立了諮詢服務機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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