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肖紅
一、精神病人有沒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1、精神病人是否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需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精神病患者由於其患病失去了行為能力,喪失了行使政治權利的能力,因此,經選舉委員會確認確實無法行使選舉權利後,暫不行使其選舉權利;
2)但並非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不具備選民資格,只有在病情嚴重到無法行使選舉權的情況下才不具備,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滲頃伏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必備條件是什麼。
1、國籍條件,該行為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乎隱和國的公民;
2、年齡條件,該行為人必須年滿十八週歲;
2樓:小菖蘭
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精神病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嗎
3樓:郝江
法律分析:精神病人有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視情況而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侍拿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十七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衝信登記以後新滿十八週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老判搭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精神病患者有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樓:賽林娜
精神病患者是指精神失常,精神錯亂,神志不清,失去了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這些人中,有的長期處於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狀態;有的處於間歇性發作狀態。在確定精神病患者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從法律上講,精神病患者是由於生理上的原因而喪失行使政治權利的能力,這同被依法 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有著本質的區別,絕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
山豎2、具體確定某個精段唯慶神病患者是否握握能行使選舉權利,通常要由監護人、周圍群眾、所在單位 或醫療機構證明。凡屬經常處於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經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不列入選民名單;對於間歇性發作的精神病患者,則應列入選民名單,若在投票選 舉日精神病發作,則應作為暫不能行使選舉權利處理。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行使選舉權利。
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由於其患病失去了行為能力,喪失了行使。
精神病患者有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樓:悅悅說法
眾所周知,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都具有權利。那麼精神病患者有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呢?他們具備選民資格,能夠行使選舉權利嗎?
如果不具備,原因是什麼呢?下面由我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具體內容吧。一、何者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哪棚改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精神病患者有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對公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問題作出李判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主要內容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行使選舉權利。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由於其患病失去了行為能力,喪失了行使政治權利的能力,因此,經選舉委員會確認確實無法行使選舉權利後,暫不行使其選舉權利。
但並非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不具備選民資格,只有在病情嚴重到無法行使選舉權的情況下才不具備。
三、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權更容易受限制
相對於正常人群,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更容易遭受限制:一方面,作為普通公民,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可以適用於精神病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刑罰、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等;另一方面,基於精神病人的和弊精神狀態和所患疾病所帶來的「精神病」及「危險性」標籤而對其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剝奪,包括家庭拘禁、社會隔離、強制醫療、人身約束等。精神病人作為弱勢、邊緣群體,他們往往缺乏正常人的行為能力,不僅無法行使和實現其基本權利,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也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社會歧視和排斥使他們更加邊緣化,進而無力改變其弱勢狀態,乃至陷入惡性迴圈。
因此,精神病人所享有的人身自由權無疑更加脆弱,更應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
以上內容就是對「精神病患者有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您所做的解答。所有基本權利精神病人都享有,但因其民事行為能力不足,諸多權利的確難以行使。
精神病患者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嗎?
6樓:王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察碼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者悄被選舉權。
精神病人有選舉權嗎
7樓:律說律答
精神病人本身是有選舉權的,但是因為病情不能猛搏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局陸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枝臘祥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精神病患者有沒有選舉權
8樓:譯網情深
精神病人本身是有選舉權的,但是因為病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條中敗巧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週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枯枯模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沒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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