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房地產法的題目求解答,《房地產法》試題 求答案

時間 2021-08-30 09:26:47

1樓:匿名使用者

1.集體土地不能轉讓,除了一種情況,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則完全不能轉讓,自己看土地管理法。國土局處罰應該有錯誤,但我不知道,沒接觸過這樣的樓盤

2.肯定土地性質要變更為住宅用地才行,並且交納土地款。辦理下來五證。順便一說,這裡前提不完善,多層,小高層,高層辦理預售證的要求標準不一樣。

3.張某可以獲得,因為取得了房產證,並且過戶手續已完成

4.李某應將開發商做為1告,辦理房產證的相關部門做為2告。開發商擅自**其房產,造成其損失。房地局在未確認本人的情況下,辦理了過戶手續,也要承擔責任。

5.陳某簽訂的合同有效,因為他擁有裡房屋所有權證。此房屋不屬於糾紛內房產

2樓:

你也太懶了 我告訴鄭昱

《房地產法》試題 求答案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題acd,第二題ac,第三題abc,第四題abc

4樓:環境的舞者

答案為aaddcbbcdc 記得要給滿意呀!

5樓:匿名使用者

a a a b d c c a b c

求解答一道民法題,急!!!!

6樓:匿名使用者

選b。1、條件與期限

copy的不同在於條件不一定能成就而期限必然屆至。

2、「甲2023年司法考試通過」這一約定內容著重點在於「通過」,實質是說甲參加2023年司法考試並且能夠獲得司法資格證書。該事項性質上屬於不確定事項,因此是條件而非期限。

3、根據約定,甲的贈與義務在甲通過2023年司法考試時生效,故上述約定屬於合同法45條規定的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而停止條件則系生效條件的別稱。

7樓:道法然

這個題,本人只復討論

附條件制和附期限的區別。

附條件,所附條件能不能實現,根本不一定,有待於時間的考證。

附期限,所附期限一定會來臨,而且一定會發生法律關係。

本題,考試能否通過,根本無可知之,所以是附條件。如果說,2023年司法考試那一天送手機,一定是附期限的。

應當選b。

8樓:nikoin海大

答案:b. 解釋:1.首先bai,附條件與附期du限zhi

的區別:附期限是約定的事實一定會發dao生,比如甲內約定死後容將房屋贈與乙就是附期限,因為人都有一死甲將來必死。附條件是事實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比如題目甲有可能通過司法考試也可能不通過。

2.停止條件,又稱延緩條件(便於記憶,可記為「生效條件」)。附停止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但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的狀態,一直延緩到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若條件不成就,則該法律行為失去效力。

也就是說當事人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現在是處於停止狀態的。將來是否停止,是否生效還不一定,停止條件的作用現在正在發揮著。

解除條件。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當事人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條件不成就時,當事人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繼續。這也就是說當事人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現在是生效狀態, 將來是否解除也是不一定的。

解除條件的作用在將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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