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離職原因能被HR接受,如何回答離職原因,才能讓HR滿意

時間 2021-10-14 23:28:34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有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不需要hr接受或者用人單位批註,比較常用的原因:個人原因,家庭原因等。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職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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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吃烙粱錘

hr最容易接受的離職原因如下:

1)由於家庭原因比如父母妻兒需要照顧等而離職;

2)由於本人職業規劃的需要而離職;

3)由於公司倒閉,部門取消等離職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離職;

總之,以上原因不涉及與離職公司恩怨的理由hr都比較容易接受。

如何回答離職原因,才能讓hr滿意

4樓:職場心機婊

些職場精英在求職過程中,因為沒有回答好離職原因,而被企業拒絕錄用的案例很多。如何回答這個問題呢?

5樓:匿名使用者

實話實說就可以,沒必要編理由。作為hr,我更看重真誠,也是你有擔當的一種表現。

6樓:林叔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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