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暴露離職員工個人檔案資訊屬於什麼行為

時間 2021-12-23 08:39:13

1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行為

公民的個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如果公司未經員工本人同意,將員工***漏給第三方或提供給第三方從事營利活動,員工可以依侵權為由根據《侵權責任法》起訴侵權人要求停止侵權,如果造成員工損失,員工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嚴重者可通過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資訊保安:非法洩露、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將獲罪

【修正條款】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修正前條款】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律師解讀】1、從犯罪構成各方面綜合來看,修正條款的規定應認定為兩罪,即「**、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購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2、「**、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主體列舉性的表述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上述列舉的五個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屬於本罪的犯罪主體範圍,取決於對條款中的「等」字的解釋。個人認為,從目前公民個人資訊受到侵害的客觀情況看,本罪的犯罪主體應作擴張性解釋,將合法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單位均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3、我國尚未制訂專門的個人資訊保**。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沒有相關的針對公民個人資訊收集、管理的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義務性規定,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義務。因為修正條款要求「違反國家規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嚴重行為,也不宜將其認定為犯罪。

4、公民個人資訊外延過大,修正條款中表述的「個人資訊」的範圍有待進一步明確。

5、修正條款罪名的成立還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何為「情節嚴重」應及時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利於司法實踐中的準確認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著名的法學學者——人民法學張新寶教授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總結為以下十類: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3樓:飛龍原爆

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起訴。

4樓:

律師不太可能在這上面給解答這樣的問題,這上面的回答,只是不同的人的不同看法,具體究竟是屬於什麼行為,建議你到律師網頁或者是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更有權威。

公司人員離職拿走公司機密資料、客戶機密資料、商業機密這種算經濟犯罪吧?應該走什麼法律程式?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所謂商業祕密保護,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間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一段期限內不得利用企業的商業祕密從事個人牟利活動,非依法律的規定或者企業的允諾,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業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business secret),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一般來說,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有三:(1)該資訊不為公眾所知悉。

即該資訊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2)該資訊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3)權利人對該資訊採取了保密措施。

所以概括地說,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資訊,即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6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洩露商業機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7樓:秋禾甘藍

應該算是,用他之前簽字的東西去律師那諮詢。

8樓:jubeat發瘋的人

請問您這邊後續怎麼解決的,我們公司也碰到了類似的問題,他帶走樂大量的客戶。已經開了自己的公司暫時還沒有和客戶業務往來不停地詆譭我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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