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合同附加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時間 2021-12-30 06:09:33

1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2樓:n已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內容如下: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

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3樓:今日看啥片

這個合同可以籤,沒有問題。但是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扣發勞動者的工資的。這點是很明確的。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必須接受辭職,而不管是否工作滿幾年,並不需要賠償給用人單位。即使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辭職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那麼也要先發工資,再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直接用工資扣抵。

因為,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確認該合同的這個條款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的。可以不用管它,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扣發了一個月工資的,那麼可以通過法院申請支付令;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進行解決;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以及訴訟。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都有哪些?

4樓:北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勞動紀律;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5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6樓:快樂美少女

勞動合同的內容如果不規範、不完整,將會影響勞動關係的和諧及穩定,還會給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我們就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逐條為大家進行介紹。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前提就是確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雙方的具體資訊,明確用人單位的具體名稱、住所等內容,也為後期若涉及相關糾紛確定管轄提供了依據及便利。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在具體實踐中,曾多次出現過冒用他人的身份資訊入職,或因用人單位瞭解的資訊不全面而導致非法用工等情形出現。因此,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考慮,掌握勞動者的相關情況,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等內容,便於用人單位能夠確定勞動者的身份,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期限是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雙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是用人單位就其成本、規劃及未來發展規模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考量確定的,也與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勞動報酬等有著緊密的聯絡,更與勞動關係的穩定緊密相關。勞動合同的期限若不明確,則對於合同何時終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如何給付無法確定,容易引發爭議。同時,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於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影響。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

7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的解釋沒有法律依據,勞動局不進行實質審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局承不承認沒關係,勞動局不作審查。

2、如果你們有前一份勞動合同在手,或者你們入職後公司即為你們辦理了社保,或有其他證據證明你們進入公司的時間,那麼即便不加那麼一句話也沒關係,當然加了就更直觀了。

關於勞動合同公司自加的附加條款

9樓:房靈韻闢純

大致來說,都很模糊,尤其第一條與第九條不妥,甲方招收乙方支付的費用是不可以由乙方承擔的,並且,甲方對乙方進行培訓的,需要是第三方執行才可以計算培訓費用,由企業自主進行崗位必須的培訓,企業無權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在合同中應該約定工作崗位,甲方無權擅自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除非用直接證據證明乙方不適應本職崗位。

這份合同不是勞動局統一合同,違規細節比較多,最後一條最是可笑,乙方連主張權利的資格都被企業剝奪了,如果你很需要這工作,企業讓你籤,你簽了也沒關係,因為新法規定,合同中有違反現行法律或者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條款,合同無效,你們到時依然可以起訴。

關於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合同可以籤,沒有問題。但是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扣發勞動者的工資的。這點是很明確的。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必須接受辭職,而不管是否工作滿幾年,並不需要賠償給用人單位。即使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辭職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那麼也要先發工資,再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直接用工資扣抵。

因為,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確認該合同的這個條款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的。可以不用管它,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扣發了一個月工資的,那麼可以通過法院申請支付令;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進行解決;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以及訴訟。

個人意見。

11樓:匿名使用者

附加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12樓:北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勞動紀律;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3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14樓:劉繼印律師

回答你好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對用人單位惡意或者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加倍懲罰,以提高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勞動合同缺頁是不影響這個勞動合同的的效力的,只要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即可,如果是內缺失是需要進行補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更多1條

15樓:家裡養只小容景

八條必備: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都有哪些,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北京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勞動合同的條款主要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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