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辭職,公司不讓走怎麼辦 我提前月給公司說

時間 2022-01-04 23:55:09

1樓:

您好,回答如下:

員工離職,不用企業批准,但,建議 您,基本要按照企業的程式完成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

按 勞動合同法 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離職。 正式員工,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三天或三十天都是指自然日,包括

休日和法定假日。

您若不按照企業規定,完成離職手續,企業可以暫不發您最後一次薪資,直至您完成離職手續。 當然,若是企業沒有安排人與您交接工作,那是企業的責任。

總之,好聚好散,日後好相見,多與單位溝通。 若真與單位溝通不了,可以請當地村委會勞動辦出面處理。

以上,僅請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要在你交了書面離職書後一個月內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並支付你所有的報酬:工資

獎金等.如果單位到期不給你辦理,你立即打**到當地勞動部門說明你的情況,一般來說當地勞動部門會即時打**到你公司瞭解情況,如果屬實,會責成單位立即給你辦離職手續的.

你要清楚一點:由你向公司提交離職表那一天開始算起,一個月內你就可按法律規定離職,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而很多公司都會誤導員工:在公司批准你離職後一個月才辦理離職手續,大家要了解清楚這兩個區別,後面一種是違法的,就算是公司將這一點寫在勞動合同上都是違法的,所有打工的朋友要認識到這點,不要被誤導了!

如果提前一個月口頭打了辭職報告,一個月以後公司不讓走該怎麼辦?

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口頭辭職報告是無用的,法律要求的是書面形式。公司不讓走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提一份書面形式的辭職報告,三十日之後離職。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墨汁諾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到期以後,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打了辭職報告,公司不讓走就違反了法律規定,自己可以離開,公司必須支付自己贏得的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辭職是不行的,你一定要書面通知公司才行,口頭無憑,公司領導如果不承認你也沒辦法。

尤其是你現在的情況,明顯公司不想你離職,你一定要書面通知,最好以**信的形式通知公司,這樣你就有證明了。

不論如何,公司都不能不給你應得的公司,所以如果公司扣你工資,反正你也不想做下去了,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甚至仲裁。

7樓:老故

1、員工辭職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公司無權干涉。公司如果不配合員工辦理辭職手續的,是違法行為。

2、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是為了公司能及時找人頂上崗位,不至於因崗位缺人而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只要做到提前一個月,公司不作出安排頂崗的話,員工走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由公司自己負。

3、法律要求是書面報告,但如果口頭辭職,公司確認已經提出的日期,也是算數的。

8樓:銀剛

不應該是口頭辭職報告,應該以書面形式的

新公司幹了整一個月,想辭職,老闆不讓走,偏說我辭職的太突然,沒有新人來之前死活不讓我走!! 20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新公司幹了整一個月,想辭職,老闆不讓走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意思是幹了一個月,想走但拿不全一個月工資吧,個人建議:走勞動仲裁的路,到當地勞動局的仲裁處告狀,若因證據不足拿不到全部工資,那就能拿多少就拿多少。最關鍵的是早點離開這樣的公司,不然以後會遇到比這更糟的事,這樣的公司不值得你再幹。

第二:吃一塹長一智,以後再找工作時記得一定要先簽訂勞動合同,若單位不同意,這樣的單位就不要去了。找家規範的公司才會有上升的前途。

11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具體情況,如果還在試用期就提前三天提出離職,可以走,但是如果已經在正式用工期,有書面合同的,就要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解除合同。

12樓:天空的雲彩

沒過試用期,可以隨時走人.過了試用期,一個月就可以了.

我想辭職但是公司說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可是我還沒轉正呢?現在不讓我走我該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遞交書面的辭職通知書,並注意儲存遞交的相關證據,可以通過郵寄、錄影等方式。試用期3日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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