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工時制的以外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時間 2022-01-10 16:20:13

1樓: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韓飛律師

綜合工時制超出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按1.5倍計算加班費。

其中,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3倍計算加班費。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樓:匿名使用者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150%);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300%)。

4樓:熊哈哈哈

就按照正常的加班費得計算方法

綜合計算工時制加班費怎麼計算

5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回覆》五、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答: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錦州律師網頁連結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結合你描述的事實可以確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的,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超工時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加班費怎麼算

6樓:仵春琳戚澤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回覆》五、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答: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結合你描述的事實可以確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的,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超工時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7樓:飛荌荌京爰

1、一種是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即按照工資的1.5倍計算。

2、另一種是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費,按照工資的3倍計算。

3、「綜合工時制」是指用人單位經批准,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4、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個具體的工作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在設定的計算週期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5、換而言之,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為多長,只要在批准的計算週期內總工時不超出標準工時的,既不視為加班。

6、另外,企業實行綜合工時制必須報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主管部門的審批方可,未經審批擅自實施的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一、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二、工作日的計算:

(1)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2)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4)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參考資料

搜狗百科-綜合工時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加班費怎麼算

8樓:醉意撩人殤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標準工時制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依照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報酬。

計算分類

按勞部發[1994]503號檔案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週期,還是以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

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綜合計算工時也有加班費。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單位要按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1、一種是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即按照工資的1.5倍計算。

2、另一種是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費,按照工資的3倍計算。

3、「綜合工時制」是指用人單位經批准,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4、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個具體的工作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在設定的計算週期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5、換而言之,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為多長,只要在批准的計算週期內總工時不超出標準工時的,既不視為加班。

6、另外,企業實行綜合工時制必須報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主管部門的審批方可,未經審批擅自實施的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一、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二、工作日的計算:

(1)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2)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4)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參考資料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綜合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如下:

綜合工時制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週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即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 8 小時(或 40 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在綜合工時制的情況下,在綜合計算週期內,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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