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他不走怎麼辦,公司辭退員工,其賴在公司不走怎麼辦

時間 2022-03-22 17:25:22

1樓:簡簡單單

1、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合同,依法支付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之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離開的,造成用人單位困擾的,可以報警處理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小白戈

從提問者的描述的看,貌似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和勞動合同終止是兩碼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單方解除合同的,必須符合法定情形,如果你想開他最好找出他所犯的過錯,而且是法定情形,比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之類的。而勞動合同終止只能是期滿,退休,勞動者死亡,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用人單位破產。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說的是如何終止,勞動合同到期還是員工主動寫離職申請

4樓:

打罵老闆怎麼不報警。

公司辭退員工,其賴在公司不走怎麼辦

5樓:

這個員工好商量啊!應該去仲裁的!公司辭退員工本身公司不對的!

通常我們公司的做法是賠償半年的工資!如果仲裁的話,通常給合同期的工資!如果那種老員工更麻煩,上次一次性補償20w!

6樓:不負乄此生

1.員工若有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話,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因患病或工傷在醫療期滿後,無法繼續從事原工作或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經過培訓.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3.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雙方都可申請調解.仲裁.訴訟.

4.經調解未能達成一致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勞動爭議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仲裁裁決又不起訴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公司開除人但被開除人賴著不走怎麼解決?

7樓:濤聲海韻

員工通常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如下:

一、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二、辦理工作交接。

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三、公司財物、檔案資料及清償債務。

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檔案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四、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五、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於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七、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八、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企業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走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樓:霸氣航行天下

如果提前通知了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職和辭職有區別。

離職,是一個詞語,有兩種意思:一指暫時離開崗位,二指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回來。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辭職,是一個漢語詞語,意思有兩種。其一指辭去官職。 其二泛指辭去職務。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員工辭職後要籤解除合同的。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併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

11樓:華律網

員工提出辭職,企業同意員工辭職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或者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終止。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後走人,這個時候勞動者屬於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樓:汽水飽嗝

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

2、適用原因的性質不同。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在《勞動法》實施之後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辭職報告是主動辭職,無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自動解除也可以被動解除。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

13樓:法律快車

一、辭職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區別不小, 主動辭職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才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解除勞動合同就存在好幾種情況了,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還有因勞動者具有法定被用人單位解除的情況等。最後,不管是此致還是解除,五險都不會受到影響的,關於存檔,肯定會有影響。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你說的辭職)

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三十六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同上;

二是,依據四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規),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是,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公司又以手續辦理拖的時間長為由,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向 所在的生產廠發了通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正確,很可能引發爭議,以及經濟補償糾紛。

而主動辭職是個人行為,對今後的就業、檔案等沒有什麼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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