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未過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時間 2022-04-04 22:35:33

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都沒有確定是否合適工作,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應當再支付你第2個月和第三個月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作為賠償。2、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不應和你約定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3、該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雖然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依法視同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違法和你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你兩倍經濟補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是經濟補償金的演算法,你工作未滿半年,單位應支付你半個月乘以2的賠償金。

未過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3樓:墨汁諾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就你所述情況,公司方屬無理解僱,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於你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就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你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支付條件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23年被廢止,但2023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23年的生活補助費。

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可以得到補償金的。補償金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反面時光

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你的單位以你「不符合公司要求」為由將你辭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辭退條件和程式的。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被辭退,試用期被辭退

大家回答很零碎 雖然有的也有那麼一點道理 我就自己的經驗來說一下,一 辭退你 說你表現不好 這是正常的,但是按照規定 新勞動法裡的說明 你入公司第一個月開始 就要為你繳納保險了,你沒有找到記錄 這個不能證明,但是最起碼你簽訂合同的時候 對方人事應問你要 了,身份證之類的吧,再說辦理好保險後一個月就該...

試用期被解僱,試用期被辭退

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社會環境。試用期內的錄用和被錄用都是雙向選擇的,不需要很放得上桌面的理由。可能你是個很守紀律工作也很認真勤勉的,但公司認為不是而不錄用你,這就是選擇。同理,如果你認為公司沒有給予你的勞動正確的評價,你也可以辭職。這就是雙向選擇。這就是市場經濟的社會環境。勞動法只是約束違法的行為 比如...

莫名的被辭退,有賠償嗎,未過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雖然沒有籤合同,但從用工之日起就成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也就是說,從2014年4月份起到現在這幾個月,你每個月應該領雙倍工資,就看你敢不敢和老闆提了。老闆單方面辭退你,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