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工資問題,試用期內被辭退工資應該怎麼結算?

時間 2022-05-13 12:35:10

1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的發放時間應該按照單位檔案的規定執行,但辭退職工的工資應在辭退時結清,否則應支付賠償金。這主要是看你那裡勞動仲裁部門的態度了。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如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2樓:貴陽傑上海主任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3樓:一帆風順風

試用期也有工資的,如果說你沒有做什麼事,那麼責任在公司方,因為他們沒有佈置你工作,而不是你不願意做他們給你的工作。

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要回6天的工資。

4樓:

根據《勞動法》規定,簽訂一年以上合同時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最短不是一個月。辭退試用期員工應該是在辦理完所有的交接手續後予以發放工資。沒有任何理由拖欠工資的。

應該是3個工作日以內要發工資的。你可以去找人事的主管說清楚,這種情況下他沒有任何理由拖欠你的工資。

5樓:商標註冊

試用期被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樓:兩袖清風過

跟他們一塊發工資 不是不客氣 這樣最好了 在法律的角度上他們應該給你支付一個月的全額工資 恭喜你 有這種好事 自己多看看勞動有關的法律知識

試用期內被辭退工資應該怎麼結算? 20

7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試用期辭退工資應該正常發放,而且在離職時就要做結算。

你告訴他們如果不及時給,就去勞動局告他們拖欠工資,我想他們不會為了這事被告。

只是不想單獨給你辦試用期內被辭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結算工資,一次性結清。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8樓: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

9樓:衛憶楓

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法有明文規定

10樓:黃逸代霞綺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給出辭退的理由,如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沒有無理由辭退的道理啊.但是既然單位已經提出解除了,再待下去也沒有多大意思,你說呢?工資應該按照實際天數計算,做到什麼時候結束算到什麼時候.

11樓:征戰天下家不還

1、試用期內被辭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結算工資,一次性結清的。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2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工資問題特點是什麼:試用期工資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基本工資80%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試用期內被辭退,工資怎麼算?

13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14樓:功擾龍露

在試用期內被寫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沒有補償金的,所以你能拿到的只有目前為止的工資。

一般工資結算是這個公式:

工資÷當月工作日×員工工作天數-五險一金員工承擔部分

當月工作日就是去除所有休息日,比如1月就有23個工作日,12月有22個工作日,如果你是單休,工作日一般26天。

如果你拿到過上個月的工資條,就能計算一下公司怎麼算的

另外工資條要儲存下來,無論是列印的,還是郵件,最不濟轉賬記錄截個圖,被坑時可以當做證據

關於五險一金:

一般公司試用期不交五險一金,但公司實際上是該交的,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包含試用期在內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你離職時要求的話,公司可能會為你交,按3000基數算,公司交800左右,你的工資扣除500左右。(各地繳納比例和基數不一樣,最低大概這樣)

你得了一個月社保,到手工資少500左右。

這個你自己看,覺得划算就要求,不划算就算了

公司可能不同意,因為他們要出800塊,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別怕事,不會花多少時間多少錢的,一告一個準

15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工資應該支付到工作的最後1天。

最後1個月工資的計算方式為:月薪÷21.75×出勤天數。

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6樓:獅子座零

試用期辭退的工資應該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中對於報酬的約定規定,但是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應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第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

資標準試用期內辭退工資應該怎麼結算?

根據實際情況試用期辭退工資的結算時間應該從試用期工資離職時結算。如果辭退屬於違法,可要求繼續上班或要求賠償金。

已過試用期被公司開除不給結算工資違法嗎?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您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要求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資。

相關《勞動法》知識: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華律網(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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