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過了試用期被辭退該不該有工資

時間 2022-03-03 03:05:24

1樓:葉孤笑晴

簽了合同沒有?如果簽了合同,被辭退,有幾個月工資補償,還可以領失業金。就是沒簽合同,也不得少工資。

2樓:太原劉永軍律師

試用期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仍應當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試用期被辭退有工資嗎?

3樓:醉意撩人殤

應當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被開除不給工資違法。

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只要付出了勞動,就有獲得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並結算工資。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應該支付你工資!

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或去勞動監察投訴!

7樓:莘陣鮮于醉卉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樓:繆洮馮菀

試用期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9樓:塔可欣繆女

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0樓:翁格虎嘉悅

按勞動法規定,應該有工資,但是可以適當降低,如果不給你,你可以去告她,到時候她要加倍補給你,就看你有沒有精力跟她耗了,赫赫

11樓:

有啊,勞動法都規定了,你就和他說勞動法,除非讓他補你一個月的工資

12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如果給對方工作了,就應該有工資吧!如有難度, 可以到勞動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到法院起訴,如有困難,可以請律師,或者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13樓:糧食的時代

試用期超過三天就應該付給你工資的,如果不給你工資的話你可以找勞動部門幫你協調,協調不成功的話你可是申請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上班,三到五個工作日,都有工資的

15樓:小糊塗神

按法律來說是有的!你可以用法律來維權!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正常上班,出勤的天數就一定有工資,但不排除黑心老闆,據理力爭,一定會有的,祝好運!

17樓:

有,你上了多少天班就應該支付你多少天工資.遲到依公司規定可能需要扣款或者什麼的,但這不是不給工資的理由,支援你!

18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可以要的到工資的 不行去勞動保障局

19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規定,只要是參與了公司的工作,就有工資,不過可能會降低**

20樓:朱亦寧

去看看勞動法吧 要給工資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有工資的 畢竟你工作過

22樓:堅頎犁天薇

能,就算試用也有工資啊。當然可以拿到

過了試用期,兩天後突然被辭退,該要工資嗎?

23樓:37打工網

是該要工資的,按照每天平均工資計算

只要工作了,而且你也不是自離,是肯定有工資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勞動合同都能要,不過你也要考慮用法律以外(不一定都是犯法的)的方法來施壓,以便儘早拿回工資

25樓:偶來一客

如果確認過了試用期已經轉正了(這個需要看勞動合同上約定的試用期或者轉正通知),那麼依照勞動合同法,需要補償你半個月的工資,鑑於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需要再補一個月的代通金,如果能夠確定對方是惡意解除,可以要求對方補償2n。不過對方也會有自己的證據,比如試用期延長了(比如你有請假什麼的,企業方可以設定說有請假的試用期順延),結果認為你試用不合格(如果以不勝任解除試用期的,一般可以仲裁勝利,這裡涉及的法律證據往往對企業不利),當然可以解除。

以上說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至於你說的工資,如果你說的是正常的上班工資,當然應該要的。

我知道我說的你可能不是很理解,不過我也懶得去詳細解釋你後續的詢問,這個東西里面的套路蠻多的,你最好找個做hr的朋友去諮詢一下。

請問已經超過試用期,但沒有轉正的時候被辭退,是否應該有補償?

26樓:

你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了試用期期限,如果企業覺得員工不勝任的或者要給員工延長試用期的,需要在期限截止之前提前告知員工,並簽署相應的檔案。

如果已經超過試用期,仍發生勞動關係的,那就已經是預設為員工轉正了,這個是在法律上成立的,同時你也需要提供能夠證明你試用期以後再工作的證據,郵件,工卡任何的都可以。

試用期後面就是你已經在轉正後工作的時間,那麼企業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再說你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了,此時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你賠償金,也就是n+1個月的工資,你是不到半年,那麼需要支付你半個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27樓:小羅加油

你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了試用期是到1月31號,如果企業覺得員工不勝任的或者要給員工延長試用期的,需要在1月31號之前提前告知員工,並簽署相應的檔案。你的這種情況,很明顯企業人事不專業,試用期到期之前沒有做任何動作,那麼過了1月31號,仍發生勞動關係的,那就已經是預設為員工轉正了,這個是在法律上成立的,同時你也需要提供能夠證明你1月31號以後再工作的證據,郵件,工卡任何的都可以。

到2月28號就是你已經在轉正後工作的時間,那麼企業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再說你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了,此時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你賠償金,也就是n+1個月的工資,你是不到半年,那麼需要支付你半個月工資。

以上請知悉,如有疑問再提出。

而且那個離職表,你也不能填寫的,填寫後企業可以有證據說你是自動提出離職的。不過這個說法上到仲裁委員會,員工可以說是在脅迫之下被迫寫的,是需要企業舉證

28樓:知心冰嵐

回答您好,對於辭退,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支付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的。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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