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關於「宣告死亡」的題目

時間 2021-08-30 10:56:44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認為法院是錯誤的,案件中當事人高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和曹某離婚,並沒有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宣告死亡應該經過法定的程式,由利害關係人申請,其中申請人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債權人以及有其他利害關係的人。

我個人提出的解決方案如下:

法院可以徵詢當事人高某,是要求申請宣告失蹤,還是要求申請宣告死亡,因為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蹤後,其配偶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而宣告死亡後,雙方的婚姻關係則是自動解除。

2樓:涼月若水

不正確不是這個判斷不正確,而是事件本身不正確

這個事件屬於民法,民法屬於私法,最根本的就是遵循私法自治原則,所以法院不應該涉及與提起的訴訟無關的內容。也就是法院應該在離婚範圍內審理,不應涉及宣告死亡。。。

3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死亡不是離婚的前提條件。你的問題涉及兩個不同的法律程式:離婚訴訟是解決婚姻關係的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宣告死亡是解決失蹤人人身及財產關係的特別程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據此, 曹某雖然已失蹤4年,但高某可以只起訴離婚,而不必經過宣告死亡的特別程式,而對曹某可以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故法院宣告死亡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4樓:揚州老金

法院應嚴格遵守「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以當事人起訴的案由為準,僅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提供的證據進行審理,若該訴訟請求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即予以認定。而與此無關的內容即不在審理之列。

綜上所述,高某訴求與曹某離婚一案,並未申請宣告曹某死亡,法院主張侵害了曹某的利益,且違背了民事訴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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