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請假 三天沒有上班算作是自動離職嗎?求知道勞動法的解答

時間 2021-05-04 04:52:52

1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3天算自離違法,該規定無效。

什麼是自動離職?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曾經明確,「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即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如辭職未準擅自離職;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

職工沒有請假,三天沒有上班,是什麼?原勞動部曾經規定,曠工是指費不可抗力因素,職工既不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職工不請假3天未上班,應屬於曠工。

但曠工並非自動離職。用人單位規定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與法律法規精神相悖,屬於無效規定。

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催告不復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

勞辦發[1994]48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中的「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武坤柔

三天沒有上班,且未用任何形式通知公司的公司是有權利按照曠工三天自離處理,但你有特殊原因除外。一般你這種情況低調點找公司領導說說原因,相信不會打自離的。

3樓:哎呀孟達

《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勞動法裡有沒有關於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4樓:低調額低調額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 [1]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

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5樓:張勇律師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6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法》裡沒有關於連續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

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製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式、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並無不當。

7樓:修身齊家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但連續曠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大多數公司會把這個寫入制度,或是明文載入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公司用這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8樓:聞不倒

勞動法沒有提曠工,但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辭退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玉杵搗藥

沒有。但連續曠工,應該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具體怎麼處理,要依照用人單位的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企業的規章制度裡面可以進行這樣的規定。

縱橫法律網-廣東瑞輝律師事務所-謝志民律師

12樓:風雨同舟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有的公司規章制度裡面進行這樣的規定

13樓:上官洛洛洛奇

連續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而且不用付工資!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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