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故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時間 2021-06-09 13:08:39

1樓:

一般來說,並不禁止被告合法合理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也是一樣。

在民事案件中,為防止訴訟過程中債務人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第100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1、如果已經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則不能對已經被採取措施的財產進行處分,否則: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沒有訴訟保全,可以考慮行駛撤銷權。(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合同法》第74條第一款: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駛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樓:律行師誠

可以申請法院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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