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時間 2021-07-02 04:56:57

1樓:

1、有權利得知所從事工作可能對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發生的事故。

2、有權獲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

3、有權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予以拒絕。

4、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在發生嚴重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緊急避險,並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作出報告。

勞動者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義務:

1、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2、按規定正確使用各種勞動保護用品。

3、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生產指揮,不得隨意行動。

4、發現不安全因素或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險情時,有義務向管理人員報告。

2樓:博愛傑傑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享受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基本權利】

●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 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主要義務】

1.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2.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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