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天津勞動法律師,請問天津勞動法律師!!

時間 2021-07-19 02:43:12

1樓:法律快車

違約金簡介: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約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應按照一定的計算標準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以理解為對債的一種擔保,也是對違約行為的一種經濟制裁,設立違約金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當事人訂立的各類合同一般均有違約金的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多有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規定,有的約定一個固定的數額,有的則按剩餘工作年限工資數計算。

那麼,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還是否有效呢,這要分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

【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紹),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說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天津勞動工傷律師

2樓:簡簡單單

關於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未出資對你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話,是不能約定違約金,就算約定了,那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關於法律規定,請參考《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樓:蘇州樑律師

一般來說單位是不得與職工約定違約金的,以下特殊的情形除外: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約定也是無效。

4樓:羅義昌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而《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在勞動關係下,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如用人單位在此兩種情形之外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應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

5樓:天津勞動法律師

關於違約金問題的注意事項如下:

一、只有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一種情形——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上述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從上述規定可知,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應當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這是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換言之,沒有這個前提,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同時還約定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勞動者違反雙方關於服務期的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種情形——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從上述規定可知,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應當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2.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且約定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約定違約金的標準

第一種——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需承擔的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比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培訓費用為10000元,雙方約定的服務期為五年,在已經履行了一年的服務期之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其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8000元。

第二種——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需承擔的違約金

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的意見,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需承擔的違約金應以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標準,即: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的數額;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勞動者可以請求減少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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