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法律問題,勞動糾紛的相關法律

時間 2021-08-14 11:10:5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的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勞動法上的勞動關係源於民法中的僱傭關係,與民法中的承攬、承包、**等關係,並不是很容易就區分清楚。《勞動合同法》頒佈前,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勞動關係的認定產生一定的困難。

由於勞動法對勞動者實行特別保護,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的責任要高於一般的民事關係,所以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往往以雙方之間是承攬、承包、**、民事記住傭關係來規避其勞動法上的責任。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12號第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樓:山野柴胡

【機關 臨時工作人員 工齡】《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直人習字(1956)7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僱員」),被正式錄用以後,他們在被正式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臨時工 工齡 計算】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給甘肅勞動局的覆函》中勞薪(1964)344號規定: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 工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一條規定: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在行政單位沒有簽訂勞動的應該視為勞動關係,不應該是僱傭關係。

勞動糾紛的相關法律

4樓:天津市劉律師

簽署合同前應該看清有關內容,如果合同明確寫明是要解除勞動關係,在法律上可以生效。但如果員工有異議,可申請仲裁。

5樓:信德法律諮詢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6樓: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涉及到工資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7樓:目送秋風

勞動法合同法

公務員管理法

8樓:windy蒙羞姑娘

支援一樓 說的挺全面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關於勞動法律問題 250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應該是屬於承攬關係的。

法律條例大全勞動合同法

關於勞動法問題? 100,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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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