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算不算違反規定

時間 2021-08-13 07:15:43

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公司是因為什麼原因而要跟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的原因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的話,那麼公司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你可以向公司主張兩倍的賠償金而不是違約金,計算方式: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實際工作年限相對應的月數*2

2樓:豬豬豬麥

這樣是不算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並且也沒有給你多一個月工資就立刻跟你解除合同的話就算是違規。公司跟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要求經濟補償金。

但是你這種情況不能適用87條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司的做法沒有違法,只是違約。你的情況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單位不能解除合同的情況,所以單位是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然後解除合同的。不屬於單位應當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肯定是違法了,你可以要求兩個月的賠償金的。協商不成的話歡迎委託本律師幫您維權。

縱橫法律網-廣東濱都律師事務所-鄺吉律師

5樓:山東青島王律師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則屬於違法解除,是要雙倍的。

6樓:正義獨行

如果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了,那麼就不是違法解除了,你只能按照工作年限要求補償金,沒有賠償金。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算不算違法

7樓:栗子律師諮詢

企業以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崗位,或是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確實規定了,企業可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企業在使用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時,往往忽略了該條款所規定的前置程式,也就是經培訓或者是調整工作崗位!如果說企業沒有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而直接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會被認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同樣,企業以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也存在著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無法達成一致,如果說企業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式,同樣會被認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清楚了嗎?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如何賠償員工?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應該補償情況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應該這樣做:

1、經勞動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補償金。

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除名、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勞動合同雖由企業人事保管,你不必太擔心。

3、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賠償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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