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辭職申請後,還可以反悔嗎

時間 2021-08-17 03:16:17

1樓:樂觀小山

在遞交辭職申請後,勞動者不享有單方撤銷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反悔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撤銷申請就可以,若不同意就只能在規定時間辦理離職手續。

內容介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表明,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並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准或者同意。換句話說,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所指向的權利內容,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形成權。勞動者在遞交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時,便已完成單方作出的於某日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除非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撤銷申請,勞動者本身並不享有單方撤銷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參考料:員工遞交辭呈後反悔 單位要其按期離職是否違法?—浙江新聞

2樓:佼雅雋

前段時間,李某因在工作時與同事發生矛盾,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在正式辦理退工手續前,李某冷靜下來,覺得就這樣辭職過於魯莽,想收回辭職信。請問:

遞交辭職申請後,我還可以反悔嗎? 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定的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係的權利,該權利屬於形成權,一旦行使便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均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辭職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對勞動者在這種情形提出辭職並沒有附加其他任何實體意義的條件,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工作後,由於主客觀原因,只要不願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即可行使辭職的權利。

但該種情況下,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列舉了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時,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由於用人單位本身存在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係中,無論勞動者辭職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送達對方為準,解除通知送達之日為解除行為生效之日。對方收到後同意的,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當即生效;在對方同意以前,一方可以變更或撤回,對方不同意的,符合法定條件的也視為生效。例如,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如不同意,30天后就視為生效。

同時,辭職行為一旦做出,在用人單位同意之前,勞動者可以變更或者撤回,但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做出同意的決定,勞動者就不能再反悔了。 按照李某描述的情況,除非有確切的證據證明你受到欺詐、脅迫等,辭職申請一經送達公司,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已做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就不能再反悔,辭職申請也無法收回了。當然,若李某與公司重新協商,公司同意留用則另當別論。

可見,勞動者應準確理解辭職行為的法律後果,謹慎行使辭職權,以避免權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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