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金

時間 2021-09-19 02:27:11

1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致電社保部門進行查詢

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何定義?急求!

2樓:楊子電影

醫療期滿,如果確實是癱瘓在床、喪失了全部勞動能力的,應當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1)如果經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辦理病退手續、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

(2)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單位調整的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發給

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齡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和醫療補助(醫療補助的標準,一般情況下是不低於六個月工資,但對於患重病和絕症的應當增加,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到指定醫院就醫,可以補助其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80% 的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8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3樓:匿名使用者

1、在醫療期內,確實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滿,如果確實是癱瘓在床、喪失了全部勞動能力的,應當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1)如果經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辦理病退手續、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

(2)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單位調整的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發給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齡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和

醫療補助(醫療補助的標準,一般情況下是不低於六個月工資,但對於患重病和絕症的應當增加,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附:相關依據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你所說的情況:

(1)公司財力情況如何,不是可以索要多少賠償或補償的依據,只是協商解決時更容易一些。

(2)建議先看一上你朋友的病情是否能鑑定一至四級,如果能,辦理病退更好一些;如果不能,可以考慮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醫療補助標準,根據單位財力情況適當多要一些,但要得太多不會支援。

4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

不用看那個辦法,過時了。看勞動合同法,**如下:

2.本月月底醫療期滿,到時即解除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2條,這個條款是說不能依照40和41條解除合同而不是【 只要還在醫療期,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醫療期滿到時即解除合同的說法也是不對的,單位要解除合同必須有原因,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所謂原因有三大類,分別規定在勞動合同法39-41條中

如果不符合上述三類原因則單位違法,【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8條

就本案而言個人建議你們選擇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畢竟工作重要。如果單位解除合同的話建議就是直接索要賠償金,這個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3.病人在職期間,工作條件惡劣,工時超長且無加班費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依據是勞動合同法85條第3項

據此就加班費問題可以主張單位支付。工時超長也是違法,但是隻有加班費是給你們的,舉報單位不見得對你有實際好處,建議集中精力在爭取利益而不是和單位對抗

4.我們申請單位提供五十萬元的醫藥補助費

於法無據,這個主張不會得到支援

5.一名底層負責人暗示我們,能要十萬就別要五萬

確實是能要十萬就別要五萬,關鍵是就醫藥補助費而言你們連五百都要不到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建議還是從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以及醫療保險等方面著手解決費用問題。所謂醫療補助費,確實要不到

祝順利!

5樓:簡簡單單

1、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的定義是指:如果符合《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中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時,應支付這個醫療補助費的。

2、《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3、6個月工資的標準可參考《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6樓:羅漢精解

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申請鑑定傷殘。如果是1-4級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5-10級按標準賠償。

7樓:

這種情況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請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只要還在醫療期,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8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鑑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第三,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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