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97條怎麼理解

時間 2021-09-20 13:10:26

1樓:

我國物權法對按份共有物的處分問題上兼顧效益原則和公平原則,在對共有物的處分問題上,實行「多數決」原則。

即: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處分共有物。傳統民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規定只有在全體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對共有物進行處分。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共有不動產的法律規定:

(依據:《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

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2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物權法對按份共有物的處分問題上兼顧效益原則和公平原則,在對共有物的處分問題上,實行「多數決」原則。即: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處分共有物。

傳統民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規定只有在全體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對共有物進行處分。例如《德國民法典》第747條第二款規定:「整個共有物僅得由全體共有人共同處分。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820條第二款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在我國物權法起草過程中,經過對此問題深入細緻地研究,認為傳統民法的規定存在一定弊端,並不能適應新時代對物盡其用的要求。

全體同意原則不僅使按份共有人之間易滋生矛盾,喪失合作信心,也阻礙物之及時有效的利用。在當今社會,機會稍縱即逝,很多情況下,等到每個共有人都首肯,機會早已喪失,使物不能盡其用。因此,我國物權法在對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處分問題上採用「多數決」的原則。

但如果按份共有人約定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則應當依照約定行事。

為了提高共有物的使用效率,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在共有物上的財產份額,當然可以用自己在共有物上的份額設定負擔。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各出資30萬元購置一套房屋。甲乙二人因生意缺錢,可以眥二人在該房屋上的份額向銀行抵押並獲得貸款60萬元。

如果甲乙二人到期不能歸還銀行借款,丙對甲乙二人在該房屋上的份額有優先購買權,丙可以向甲乙二人各支付30萬元,甲乙二人在向銀行還貸的同時,也消滅了與丙的按份共有關係。

3樓:

來看看物權法七十六條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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