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28條的理解與適用?物權法第四十條

時間 2022-12-15 05:50:12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就是說公法行為引起物權變動時,不按照民事行為引起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即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而是根據 法律規定,文書生效時,物權就發生變動。

2樓:法律快車

1、從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文義看,並非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所有法律文書均可直接引起物權變動。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解釋》對此進行了限縮性解釋,規定只有在實體法上具有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或創設某種物權變動效果的法律文書才屬於該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的法律文書。

因此,針對訴訟、仲裁和執行中的程式性問題或者特定事項作出的裁定、決定、命令、通知書等,以及單純解決身份關係的法律文書,原則上不涉及物權設立、轉讓、變更或者消滅,不會直接引起物權變動。

2、確認法律文書只是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所爭議的物權,並不改變原來已存在的物權,也不導致物權變動;給付法律文書並沒有改變既存的法律關係,而只是經由生效裁判實現當事人之間既存的法律關係,故均不應屬於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法律文書。而形成性法律文書在確定之時,無須強制執行就自動發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效果,因此,形成性法律文書應當屬於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法律文書。

3、在形成性法律文書中,主體自然是訴訟或仲裁程式中形成的形成性判決書、裁決書,這個自無疑問。爭議較大的是形成性調解書,有觀點認為,調解書往往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對其中涉及的物權變動事項的準確性,沒有充分的程式保障,極易損害真實物權人的利益,故不應認為其具有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效力。

4、我們認為,形成性調解書的屬性應當定位於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的審判或仲裁行為,就此而言,形成性調解書與判決書或裁決書一樣已經具備導致物權變動的基礎,與判決、裁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樣具備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賦予的強制力,因此,形成性調解書也應當與形成性判決書和裁決書同等視之。此外,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作出的部分裁定書,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精神,強制執行程式中拍賣成交確認裁定和以物抵債裁定也屬於形成性法律文書。

5、通過《解釋》對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目的性限縮解釋,該條所稱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的範圍就比較清晰了,可以較好地解決實踐中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法律文書被不適當地擴大化適用,導致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有利於物權變動體系的穩定與和諧。

關於第三人保證與第三人為債務設立擔保物權,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與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是否衝突? 5

3樓:當湖十局

後法優於前法。

物權法生效在後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

物權法第四十條

物權法案例分析題

4樓:漠然虔誠

1、按份共有,不屬於共同共有(沒有共同共有的特殊關係,例如家庭、夫妻、合夥等)

2、可以,構成善意取得 (1、無權處分;2、善意第三人;合理**購買;已經交付)

5樓:御坂

《物權法》第17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回證明。不動產權屬證答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之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由此房屋所有權按照公示原則歸屬於丙,除非甲有證據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物權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6樓:匿名使用者

乙能取得所有權,根據物權由於債權及物權的公示原則,既然乙辦理了過戶登記,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權,甲基於合同享有債權請求權,可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7樓:誰拿了我的大米

乙取得房屋所有權。

甲只能向開發商索賠。

產權28年的房產能買嗎?

8樓:房產蔣店長

可以買1、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房地產的權屬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產權是屬於產權人私人的,永久的。而土地只有使用權,土地的產權歸國有,所謂的「產權剩多少年」實際上是指土地的使用權還剩多少年,我國的住房是從開發商拿地的時候算起。

3、現在的住宅用地,開發商拿地時為了減少成本,一般都只買了50年的土地使用權,加上前期擱置和建成的交房的時間,購房者實際入住基本都只能享受40幾年,再轉手的話,大多數購二手房都只有30年左右的土地使用期。

9樓:匿名使用者

產權在你買下住房,繳納稅費和辦理房產證之後,永遠是你的。

有期限的是該住房所屬土地的使用權。

一般商品住房是70年,商住房和純商業房是40年或是50年。

到期後,你可以依法申請續期使用,繳納相應土地出讓金。就可以。

10樓:江西的雷瑩

房子永遠是你的,所說的年限就只是土地的年限。住宅性質的用地沒關係的,到時應該是自動續期的,如果是商住的不好說,可能要繳土地出讓金。

主題:人壽保險不屬於債務的追償範圍在《合同法》第幾條?

11樓:黎約踐踏

這個問題我學習了半天總算弄明白了?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主要是 「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這一句我們沒有理解。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用舉例來理解:

我欠了單位2萬元錢到期了不還,對單位造成損害的,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單位的名義代位行使我的債權。

重要的最後一句:

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對。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做了四個解釋,其中第四條解釋為。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結論:單位不能代位行使專屬於我自身的債權。其中包括人壽保險,人壽傷害賠償請求權。

12樓:v大幫

不在《合同法》中規定,而在《保險法》中規定。

《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物權法第31條是什麼內容,該如何理解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 變更 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 變更 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1 我覺得你說的不是第9 15條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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