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幾年買的房子沒有過戶手續只有一份雙方簽字的協議書,現在賣方想把以前的房子以低價再買回去

時間 2021-10-14 20:36:38

1樓:匿名使用者

答覆樓主:

實際上由於農村的房子是小產權房,其實也就是產權不全無法過戶的以前寫的協議,其實是私下寫的,不完全受法律保護在法律上,原來的賣家還是實際的產權人和所有人如果拆遷的話,即使對方不買回去,法律上認定的受益人還是原賣方如果要爭取受益權,還要去法院

但是你們的協議其實是不受法律保護,因為農村房子產權轉移是不合乎道理的雖然有實際協議,但你們頂多是獲取使用權上的補償,也就是隻能爭取到一部分

還需要通過庭外調解的方式

所以,您最後問道的問題,其實沒有答案

即使對方不買回去,他也是有受益權的

只是他希望更名正言順一些吧

具體的法理希望您能清楚

最後的拆遷補償可能會有比較大的糾紛,你們得到的會遠不如預期當然你們有其他方法,或者可以和賣家達成協議的話,又是另外的情況了希望對您有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按手印, 那一份東西儲存在哪個手裡. 白條是不認的. 還有合同上有沒有寫清楚房款已付清. 或另 出了收款收條.

3樓:何小姐

有沒有權利要看你們有沒有辦理正規手續,如果沒有辦理手續人家是可以鑽這個空子的。對你沒有保障

買了一套二手房,但是沒有過戶,只是和對方簽了一份協議,這樣受法律保護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受法律保護。但是購房協議屬於債權範疇,受到合同法的保護,也就是說,可以要求賣方按照合同履行。但是買的房子因為還沒有過戶,所以不受物權法保護,也就是說這房子現在還是賣方的,賣方隨時可以賣給別人。

到時候,買方只能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拿不回房子,所以做好過戶。

根據《物權法》

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面 有兩個關係要區分。第一,你們的協議 屬於債權範疇,受到合同法的保護,也就是說,你可以要求賣方按照合同履行。但是你買的房子因為還沒有過戶,所以不受物權法保護,也就是說這房子現在還是賣方的,他隨時可以賣給別人。

到時候,你只能追究他的違約責任,房子是拿不到了,除非買的那個人是非善意的。

第二,也就是剛才說的物權。房屋屬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物權變動的要件。你必須去房管局辦理過戶登記,把產權人姓名變更為你,這樣才算是你的。

另外,合同未經公證,不影響其效力,只要不違法就有效。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該協議是你們雙方自願簽定的,是你們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受國家合同法保護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算合同的絕對不行

十幾年前買的房子,一直沒有過戶,現在想過戶,可是原賣房人不配合!怎麼辦?

8樓:甘育斌

現在講的是證據,你可以拿以前購房的發票還是房主籤的合同為準,其他沒辦法了。。

9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吧.沒有辦法.10年前的房價和現在肯定不一樣了.

10年前買的房子沒有過戶,現在想要過戶,賣家一直逃避過戶,因該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的產權歸屬以登記為準,你就是買了一百年,只要不辦理登記手續就不屬於你的。在法律意義上,現在的房子還是原房主的。如果他反悔,不賣給你了,他頂多承擔違約責任。

你無權申請強制過戶,法律不會支援你的。但是經過法院審理判決房子歸你的話,你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審理這裡面涉及許多法律問題,不能用一兩句話就能說定這個合同到底有效還是無效。

比如就拿你的購買資格來說吧,也是需要認定的。這方面也有許多限制性的規定,這類案子審理起來非常複雜。

11樓:zl豆爺

若果當年的買賣證明還在的話,並且證據確鑿,可以通過法院強制過戶。

12樓:

有買賣合同嗎?有可以強制過戶!沒有的話賣方還有可能要回房屋的。

20年前買的房子,買賣雙方簽有協議,沒過戶,現在要過戶,但對方不配合,應該怎麼辦? 40

13樓:禪定風波

對方不配合,你只能到法院起訴他了。

20年前的房子,現在再告,能不能贏難說,你要提供證據證明沒有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才好辦

14樓:匿名使用者

比較贊同「冬陽陽光」的前半部分。 20年來的居住使用權一直在誰手上也很重要的。合同太年久了,而且法律經人大已經修改過數次,恐怕難勝起訴。

用民事訴訟也許更好。記得保留20年前的字面證據,如:收據、雙方協議、產權證明等。

有證人、證詞更好。 最好的就是,20年前有沒有公證呀?公證書可是最具權威的啦!

15樓:冬陽陽光

選擇一:這種情況只有通過法律訴訟解決:準備材料(1、20年來該房實際由誰居住使用(你可以向居住地居委會申請出具證明、還有就是鄰里的證明佐證材料)2、雙方協議書的原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法院能受理的話,你勝訴的可能性較大。

拿到裁決書直接到國土門辦理變更。

選擇二:鑑於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過了訴訟時效那就是您喪失了勝訴權了。但是建議您儘量仍舊起訴,因為過了訴訟時效是對方主張的,要對方舉證的,並且法院是無權主動援引的。

所以您還是先起訴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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