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離職,在勞動合同期間辭職會有什麼後果?

時間 2022-01-04 04:45:09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內,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離職。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老鎮玫瑰86覣裿

如果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2 23條的情形,您可以和公司協商或提前30日書面辭職,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您可以要求其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樓:鄭州律師劉永強

你好: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工資必須給。

5樓:黔中勁鬆

與勞動合同法相牴觸,顯然是無效的約定,如果金額重大科研走司法程式。如果錢不多,就算了。畢竟太麻煩又費時。

6樓:律道忠人

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合同期內提前30天辭職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工資;如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但不能因此扣發全部工資。

附屬條款的規定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而無效。

7樓:逍遙

你好這種約定是無效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非合同法。具體分析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提著三十天書面申請即可離職,此為合法離職,單位不能扣勞動者工資。

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這樣規定,這是剝奪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因此,你可以提前申請三十離職,到時直接可走人,單位扣工資,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或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8樓:球球

你好,我是專職仲裁員,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第一、這種附屬條款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不用任何理由。

第二、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必須在離職的當時結清工資,這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明確規定的。

第三、如果到時候公司不給工資,你完全可以到勞動局的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也可以到勞動監察投訴,兩者都是免費的,也不麻煩。仲裁60天以內必須解決。

在勞動合同期間辭職會有什麼後果?

9樓:低調額低調額

如果勞動者行使解除權而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勞動者享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權利是法定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剝奪。

用人單位為限制勞動者「跳槽」,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交納押金或支付鉅額賠償金,該行為的性質是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同條款屬無效條款。所以,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10樓:記憶e偶爾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間,並且是正常辭職的,是沒有什麼後果的,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1樓:亞遊

一般的勞動合同期間離職很很正常的現象。沒什麼後果的。公司一般是不會追究你什麼責任的。要是合同簽訂的是責任制合同的話這個離職你就要和公司協商解決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

2、轉正期內,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

3、如果有培訓協議,未服務到期要根據協議將剩餘服務期的培訓費還給企業5、因個人願意提出辭職,將工作交接好就沒什麼問題了,不會涉及補償金,因公司原因被辭退,企業要根據勞動合同法支付補償金給你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要求提前一個月辭職就可以了

14樓:賞經閣

1、勞動者享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權利是法定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剝奪。用人單位為限制勞動者「跳槽」,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交納押金或支付鉅額賠償金,該行為的性質是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同條款屬無效條款。

所以,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勞動者行使解除權而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15樓:郭律師專業答疑

回答你好,辭職的話只要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申請是沒有違約責任的

提問合夥人說現法律規定不管什麼原因工人說不做了就不做了是合法的。對嗎

回答不對的

法律後果不一樣

提問沒有提前申請,像合夥人說的合同對工廠沒有任何保護嗎

回答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提問我是這麼理解的,工人有法律保護但是要合法,工廠也應該是有法律保護的,雙方應該按合同辦事對吧,沒有提前打招呼直接有人的,有合同公司有權利按合同簽署時辦對吧

回答是的,按照合同條款沒有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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