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求專家幫忙,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時間 2022-01-14 22:45:10

1樓:

1、「2023年8月協議離婚」

第一次離婚後,房屋歸男方、商店歸女方。男方欠女方債務未作處理,仍為原債務狀態,即男方仍然欠女方一萬元。

2、「房屋,商店和欠條如何處理.」

雙方復婚後,房屋、商店均屬於復婚前的一方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據此,房屋屬男方個人的一方財產,商店屬於女方個人的一方財產。因此,再次離婚後,對房屋、商店根本不存在分割的問題,仍然是歸屬個人。

債務也是一樣,由於一直沒有處理,仍為原始狀態,即男方欠女方債務一萬元。

3、「協議離婚後財產並未實際分割即復婚」

何為「並未實際分割」?法律意義上看,從協議訂立後,財產就已實際分割。你所說的「並未實際分割」,如果是指仍未共同佔有狀態,並未分開佔有,那麼不影響協議分割的法律效力。

如果房產證、營業執照原來都是兩個人的名字,後來也沒有辦理分割的登記手續,同樣不影響分割的效力。

總之,只要你們第一次離婚時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那麼房子就是男方的,商店就是女方的,男方欠女方債務一萬元。如果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那離婚協議就真的不算數了,在法律上也屬於財產「並未實際分割」。

2樓:嘰嘰喳喳圓舞曲

05年所寫的欠條,可以看作是獨立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一個獨立債務。

夫妻雙方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依據《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有、等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且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你們在05年寫的欠條,可以認為是你們雙方對這部分財產的約定,並且這種約定具有優先性。

從該欠條所體現出的內容,可以看出:強調了是「女方」而簽字處「男方」。所以從實體法的角度,該1萬元主張權利與法有據,但是這裡還涉及到程度上的一些問題,訴訟時效。

焦點主要就集中在「盈利」時間點的認定上了,從「盈利」的次日起2年內起訴有效。超期起訴,則喪失勝訴權,法院會直接駁回起訴。

鑑於你們已於07年8月簽訂了離婚協議,可以認為已對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了分配,並且雙方均認可了分配的結果,故該協議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是協議中涉及的房屋及商店屬於不動產及需要進行變更手續的財產,所以在未履行相應變更手續之前,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的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拿到判決後,如果仍不履行,則可以直接拿著判決去相關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07年所籤的離婚協議所涉及的財產在復婚之時,已是雙方的個人財產了,現在提出離婚,所涉及的財產不應包括07年協議中所提及的各項財產。

3樓:天津市劉律師

雙方間並沒有關於財產分別制的約定,因此這樣的欠條實際上是無效的。鑑於在離婚協議中未涉及此約定,另案訴訟也沒有什麼實際價值。另外,離婚時可就商店的價值進行分割。

目前雙方已經復婚,談不上分割財產之事。如果確實想理清這方面的財產,建議向當地律師溝通,雙方進行財產約定,財產實際分別制。

參考: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但是基於上述情況,此筆債務於第一次離婚時並未處理,而商店又同時由女方所有,故在訴訟離婚時,此筆債務不應作為男方的債務歸還,此欠據為附條件的欠據,而現在欠條的條件已經無法實現,故此不應作為男方的債務歸還

5樓:上海楊律師

僅僅以欠條為證據是有瑕疵的,此欠條並不能證明你所出資的1萬元是用的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你沒有其他的證據,法官很難支援你的訴訟請求。

6樓:匿名使用者

復婚後房屋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商店、借據是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其餘在復婚後獲得的財產則可以協議或者去法院

7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如不是任一方個人財產,則與商店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

欠條中一萬元應屬女方個人財產,由男方支付女方。

8樓:豫韻悠悠

一切財產,債權平分。你們商量著辦。

9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女方沒有證據證明1w元繫個人財產,但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經營商店還需要出具欠條嗎?---楊欣

夫妻之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mairk365

同意英哥豔舞的觀點,但事實是協議離婚時沒處理欠條,應該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夠能折騰的。

婚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平分就可。

婚前那1萬屬於女方,男方應歸還。

11樓:

欠據 本商店女方投資壹萬元整,盈利後如數歸還,以此為據.

簽字:男方

這個欠據沒有意義。

1.婚姻期間夫妻間不存在債權

2.投資壹萬元整,盈利後如數歸還。現在算否盈利?盈的利在哪?商店已經屬於女方,等女方盈利了,還要男方還債嗎?

12樓:孫炳文律師

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向對方索要。

13樓:

因為協議離婚那次就已經將財產進行了分割,房屋歸男方,商店歸女方。雖然10月復婚,但房屋、商店已均屬個人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欠據一事,商店歸女方了,屬於債權和債務的混同。

債權、債務滅失。(雖未實際分割,但協議上肯定會有的,所以按個人財產掌握。)

14樓:匿名使用者

其他的我不說了,你們已經協議離過一次婚,財產都分清了(為實際分割也應按協議處理),現在主要就是這個欠條的問題

我國法律是不承認婚姻期間夫妻雙方簽訂的欠條的,這是有真實案例的,那個案子比你這個還荒唐,老公不回家給老婆空床費,最後還打欠條。最後法院就是以婚姻期間夫妻間不存在債權為由否定了的。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15樓:婚姻律師劉輝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16樓:匿名使用者

1、孩子歸女方撫養,但男方要付撫養費

2、撫養費這個和經濟及環境有關,沒有具體標準3、已經結婚3年,如果婚前沒有公證過,那就是雙方共有財產,一人一半祝你朋友好運!

17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您好,1、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等等。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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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

你還是讓你的朋友在當地諮詢律師吧,這裡是解決夫妻情感問題的分類,專業的律師很少,能看到這個問題的就更少了,尤其就算是專業的律師也不能拿出證件來給你看的,離婚是攸關一輩子幸福的大事,還是慎重地當面諮詢比較好,如今的社會都是勸和不勸離,尤其還有了孩子了,你作為朋友最好還是少摻和,你說你朋友很抑鬱是吧?你應該遠離這種情緒汙染,一個成年人連自己的情緒都控制不好,這是你朋友本身的問題,近墨者赤近墨者黑這個道理懂吧?小心你的親朋好友把你劃歸到你朋友一類人(有抑鬱症傾向)裡。

19樓:為夢飛起

如果想分錢就好好商量,以女方的條件應該不會太過於計較,除非她不想和你朋友離婚,如果你的朋友也很想扶養孩子的話也可以商量呀,女方如果同意應該也不會不給扶養費的,但想比之下孩子還那麼小,你的朋友離婚後自己都居無定所,為什麼要讓孩子也跟著受苦呢?每個月2500元的收入,離婚後還要找地方住,還要扶養孩子,請問你的朋友真的有那個能力嗎?外加上還有些抑鬱,別太自私,孩子還那麼小就給他一點安全的保障吧。

不論有誰扶養,他這一生都是你的孩子。

20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協議離婚。

錢的分配呢?用掉的就不算了,男方出資裝修房子的錢,女方還給他們一半吧!或者全部還給他們。畢竟這房子屬於女方的。

夫妻共同存款一人一半吧!

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孩子就給哪一方養著。

孩子的撫養費,夫妻一人一半。直到孩子18歲。至於給多少,根據當地經濟狀況而定。

21樓:承受毅力

找律師!!!或者私下自己解決,上法院都不好啦!!!

女方要求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22樓:

房子是夫妻共有的話你自然能分到一半;小孩已經2週歲以上,你的撫養條件更有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那小孩的撫養權自然屬於你;你老公出撫養費,那可以用他應該分得的房子的一半來折抵撫養費;

由於在離婚的時候本著照顧弱勢群體的利益,在分割房子的時候就優先考慮女方和孩子的利益,所以從這個角度出發,房子在折抵你老公應該出的撫養費之後就完整地屬於你了。

二、關於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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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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