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生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嗎

時間 2022-02-19 21:55:13

1樓:胡椒玉米片

員工在生病期間,有人單位是不可以辭退的,除非員工你自己辭職可以。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可以辭退患病員工。不管是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員患的是其他病,只要是處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後果。

3樓:法律人暢想

回答你好我查資料一會回來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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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昝曼珍

正常的情況下員工在生病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辭退因為他生病的期間怎麼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啊?

5樓:刀刀龍哥

員工在生病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辭退,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對方的話,需要加倍賠償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讓公司加倍賠償你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員工在生病期間,用人是不可以辭退的,如果被辭退了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自己補償,

7樓:你是我今生傷疼

男子在生命期間的話,用人單位是不能夠,隨意辭退對方了,除非對方根本就不想做事,申請辭職

8樓:隨風吹去

員工在生病、住院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若辭退員工應作出相應的賠償。

員工自己辭職當然就可以。

9樓:醉徽下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不管從哪方面說都說不過去的,除非是你自己要辭職就可以

10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您好,我是您的生活小助理leat no more,我擅長於生活社保類的一些問題,當然關於工作工資上的一些問題我也會,只要你問,我就會回答,所以您的問題問題我已經看到,我正在為您準備答案,請您稍微等一下喲~

您好,我是您的生活小助理leat no more,我擅長於生活社保類的一些問題,當然關於工作工資上的一些問題我也會,只要你問,我就會回答,所以您的問題問題我已經看到,我正在為您準備答案,請您稍微等一下喲~

(1)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當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時,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2)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病病人時,除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外,同時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3)積極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鑑定

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感到不適,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經員工申請,用人單位應安排員工的職業病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為了保證受到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享有充分的權利,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安排職業病病人的**、定期檢查和**

員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對職業病病人**、定期檢查、**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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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生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一、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生病期間,公司可以按照法定條件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對於生病正在**期間的勞動者,在法定醫療期內,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不得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辭退。

用人單位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工作的員工,還須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作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13樓:念忘秋天

看什麼病 因為有修養期的規定 超過修養期的 可以按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4樓:蓋普希金

員工在生病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辭退員工;但是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在生病期間公司能否辭退員工?

1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生病期間,公司可以按照法定條件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對於生病正在**期間的勞動者,在法定醫療期內,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不得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辭退。

用人單位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工作的員工,還須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作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員工在生病期間公司能否辭退員工,員工在生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嗎

員工生病期間,公司可以按照法定條件辭退員工。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即符合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四十條 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對於生病正在 期間的勞動者,在法定醫療期內,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不得辭退 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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