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問題

時間 2022-03-13 08:50:19

1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1、不交社保、扣工資肯定是違法行為,單位應予補繳或返還;

2、不籤合同,應按規定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3、單位反訴需要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至於損失跟需要提供依據,建議諮詢一下律師,並注意到仲裁時常去找一下仲裁員。

2樓:

廣東胡律師:

你主張你的仲裁就行,本身公司不給你籤合同,你就可以按《勞動法》要求其支付你雙倍工資補償,及按《勞動法》72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要求補齊你的社保,另外扣工資要看什麼情況,如果你並沒有違反公司的章程及制度,你可以要求其返還。

至於公司的反仲裁請求,在法庭上是要提供證據的,到時候你可以要求法庭檢驗對方的證據,你沒有做過的事,對方怎麼告你都不用怕。

3樓: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1、 你和公司構成勞動合同法律關係。雙方應當按照合同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2、公司沒有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屬於違法,勞動者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擅自離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提起仲裁,說明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因為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應當不屬於擅自離職。

3、 在勞動仲裁中,你可以主張:

(1)、沒有簽訂書面老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法》

第一百條 【不繳納保險費處理】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因此,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是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進行監督檢查,你們對於單位的違法行為,可以向行政部門舉報,要求予以解決。

(3)、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4、關於其提起的反仲裁請求,他們是有權利提起的。但是關於相應的主張需要他們舉證證明。擅自離職個人認為不屬於。造成的損失目前無法判斷。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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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鄭州 曹靜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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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大連**律師

1、憑任何一條您都有權利辭職;且不必提前30天通知,但是需要通知單位一下。見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

2、對方的反請求要有證據支援,否則不能成立,如果單純就是因為你的離職,那不應當成立,因為你的離職是合法的,是由於他們的違法行為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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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已經和你公司建立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所以說你可以有以下的請求 1 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付你雙倍的工資。不過支付的時間應該是從08年01月起。相關法條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 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賠償金,賠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