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合同期不到的賠償部問題

時間 2022-03-13 09:00:26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

2樓:

廣東胡律師:

a公司的賠償合理。

1、按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您工作時間是10個月按一年計算,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1個月工資,那麼您可以得到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如果你不簽訂勞動合同,你就沒法得到這筆經濟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做法正確,是1個月工資作為工齡補償,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賠償只依據實際已經工作的年限來,與合同長短時間無關。

4樓:秋牧歸

1.賠償是按工作年限來算的。

2.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在於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並且,勞動者如果沒有較大過錯,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在《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四十一條且不存在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在經濟危機的情形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常被用來作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5樓:查凱凱

首先,公司沒有做錯。

1.的確是按照工作年限來賠償的

2.籤的合同期簽得長並不是沒有意義。因為新的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到期而不續簽的話公司是根本不用給補償金的。

所以如果籤的越長公司需要給補償金的可能性就越大。也可以說是對員工的一種保障意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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