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納試用期被詐騙,需要賠償嗎

時間 2022-03-16 06:25:11

1樓:蒼老的擺渡人

公司有權要求出納賠償,賠償標準按照勞動合同上的條款規定進行,勞動合同沒有規定的,按照公司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制度必須為書面或公示的形式,且需要證明公司有向過錯員工告知這一規定)。如果合同及規章中均無此項,那麼賠償標準需要雙方協商進行,且賠償標準需要降低。協商不成,公司可以起訴過錯員工。

你這個情況,公司在管理上是存在極為明顯的漏洞的,出納付款,起碼需要有公司總經理和財務主管的書面審批意見啊。建議你公司加強財務管理制度。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公司出納試用期被詐騙,如果‍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需要出納進行賠償的。

一、公司有權要求出納賠償,賠償標準按照勞動合同上的條款規定進行,勞動合同沒有規定的,按照公司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制度必須為書面或公示的形式,且需要證明公司有向過錯員工告知這一規定)。

二、如果合同及規章中均無此項,那麼賠償標準需要雙方協商進行,且賠償標準需要降低。協商不成,公司可以起訴過錯員工。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辭職,都懷疑你和詐騙的串通一氣。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要根據具體案情分析,建議諮詢當地律師。

5樓:木子學姐

我也遭遇了同樣的情況,你能告知我最後的賠償結果嗎,現在公司一直逼我賠償全款,我該怎麼,公司還威脅我要是不還就不惜再花一百萬把我送進去,我現在在雲南,山高皇帝遠,怎麼辦

出納試用期**錯是否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10

6樓:小出牛吸

視情況而定,一般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1、如果出納在試用期無明顯過錯對公司造成了損失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2、如果出納在試用期出現明顯過錯對公司造成了損失,應該據實際的損失情況以及出納的經濟承受能力要求給予一定的賠償。

7樓:千分不屑

笨!首先要判斷過錯的大小,各種業務都有一定的手續或程式要遵守,具體到每個步驟就可以判斷出是公司制度或管理不規範還是該出納或別的會計或什麼人沒有遵守規定,就可以確定過錯的大小,再以此確定責任大小。如果該出納確實有責任又賠償不了,只能盡能力賠,其餘作罷。

8樓:

公司聘用你就要負首要管理責任,其次,重大款項無正式付款通知單據,也屬管理不善,出納未發現及核對,也屬過失。如款項可以追回,且勞動合同未約定出納需承擔怎樣的具體責任。則主要責任在公司。

至於比重,呵呵,我不是律師,也想聽聽

9樓:小蛋格格

單位承擔責任,在這方面,單位應該有規章來規定工作失誤的處罰辦法

聽你的說法,感覺會計應該負主要責任,他書寫不清,任何一個出納在同種情況下都會犯這個錯誤,出納應該負輕微責任或者不負責任。

10樓:

如果不是故意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員工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11樓:愚人談娛樂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樓:七臺河李陽平

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辭退員工,如果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用補償或賠償,否則,無端辭退的需要補償或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麼,然後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要滿足這一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規範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自身的規章制度,否則,將面臨很大的用工風險。

出納因個人原因在試用期內離職

13樓:嗆胃該巖朔c蓋

只是試用期,沒有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可以走人如果當初說好的工資沒有到位,協商後還是不給,那就到當地的派出所你只是試用期,隨時都可以走

試用期內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

試用期辭職需要注意什麼嗎,試用期辭職需要注意什麼?

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不過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 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未過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試用期,都沒有確定是否合適工作,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