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患癌症,企業要終止合同,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在公司上班不到一年

時間 2022-05-23 22:55:12

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四二三律師團隊為您作答,滿意請按贊採納。謝謝。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法規 在上班期間, 因得了癌症以有半年。公司現在要開除員工,是否合法。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參照《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樓:逍遙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因病或受傷就醫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勞動者患病沒有就醫,但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經過培訓和轉崗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鄭州律師原紅兵

1.首先,你現在的工齡是多少確定一下醫療期,提供以下法律依據供參考: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禁止解除勞動合同。

6樓:宇眾不同

你們有沒有按照勞動法辦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縱橫法律網-河北嘉實律師事務所-陳豔律師

患癌症員工的勞動合同能否終止

8樓:韓飛律師

患癌症員工,如果該員工沒有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不能在勞動者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否則屬於違法解除。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仍然無法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且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與 《勞動合同法》中都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即當員工不存在嚴重違紀、失職等過錯行為時,用人單位不得在該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應當順延至該期限結束。有關醫療期的長短法律政策也有其明確界定。同時,醫療期並非必須一次休完,醫療期3個月的可以在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9樓:sss卍

一家外企的員工王小姐在幾個月前被查出患有癌症。根據王小姐的服務年限,她應當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她在休滿3個月後立即回到公司上班。

現在,王小姐的勞動合同即將在一個月後到期。按照公司的制度規定,員工的勞動合同如果不再續簽的,人力資源部需要提前30天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可是王小姐的情況很特殊,人力資源管理部有些困惑。

據瞭解,3個月的**中,王小姐並沒有採取手術**,王小姐病後的表現又看不出來是否必須繼續**,那麼,公司是否可以到期終止王小姐的勞動合同?

員工得癌症,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10樓:畢承教望錦

患癌症員工,如果該員工沒有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不能在勞動者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否則屬於違法解除。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仍然無法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且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與

《勞動合同法》中都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即當員工不存在嚴重違紀、失職等過錯行為時,用人單位不得在該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應當順延至該期限結束。有關醫療期的長短法律政策也有其明確界定。同時,醫療期並非必須一次休完,醫療期3個月的可以在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員工合同期內患癌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1樓:霸氣航行天下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你所說的情況屬於在第二項之內。

12樓:叄重羅生門

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公司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非因工受傷,公司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之後如果不能從事調整的工作崗位,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企業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應該給的補助,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盤山公道

醫療期內不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到期、員工存在嚴重過錯等情況可以終止或解除。

勞動合同法規定癌症患者不能繼續上班怎麼辦

14樓: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和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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