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一下,單位什麼樣的情況算是違反《勞動者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呢

時間 2022-05-27 14:55:09

1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您好。《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了勞動者存在過錯時,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40條規定單位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時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合同;第41條規定了企業的經濟性裁員;第42條規定對於單位辭退員工的限制;第43條規定了單位辭退員工的程式性事項。前述《勞動合同法》中的法條共同構成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綜合性規定,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前述法律規定的,便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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