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題

時間 2022-06-07 21:55:09

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前為社會保險

後為商業保險

保障物件不同:

全體公民或勞動者

自願參加的社會成員

目的不同:

保障社會利益,維護社會穩定

保險公司的主要目的獲取利潤

保險性質不同:

以實施國家的社會政策或勞動政策為宗旨、依法強制實施的**行為,體現社會的互濟性、補償性。

自願參加,依保險合同實施的合同行為

保險費支付不同:

由個人、企業、**三方面合理負擔。

被保險人個人負擔

保險金給付原則及標準不同:

強調「社會公平」原則,即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強調交費相等,但強調給付相同給付標準原則上是統一的。

強調「個人公平」原則,即權利義務完全對等。給付標準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來確定,交費多收益高,交費少收益低。

保險功能不同:

滿足社會成員生、老、病、死方面較低層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滿足人們生活消費的各個層次的需要,保障水平可以相對較高。

經辦機構和經營體制不同:

經辦機構為勞動部門,由國家專門設立,各級社會保險局統一管理,對資金的運營不徵稅。

經辦機構為商業保險公司,由商業保險公司按企業原則經營管理,國家對其經濟活動徵收有關稅費。

採取手段和方法不同:

是一種社會行為,國家強制執行。

是一種商業行為,自願參加。

法律基礎不同:

屬於勞動立法範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約束。

屬於經濟立法範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約束

2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就是一定要繳納。分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

商業保險是非強制性的。可買可不買,有個企業為公司員工購買商業保險,以示重視員工利益,吸引高素質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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