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題

時間 2023-05-22 00:48:08

1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是專業人士,但我可以解答:

你的工資是可以拿到的,公司不要你們上班,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你們可以拿到勞動法規定的賠償金,但是獎金問題,如果合同沒有寫明的話是拿不到的。

如果你們公司沒有與你們訂合同的話,還可以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說的很詳細了。

補充一點。沒有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是沒有任何作用的。只能看你們老闆的道德了。

3樓:匿名使用者

要有充分的證據,二樓說得不對。

4樓:yuki兄弟

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的。

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與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

5樓:淡淡清茶徐州

是的,屬違法行為。關鍵是要取得公司給你母親發放的工資單或考勤表等證據,然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獲得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其給予雙倍工資的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必須簽訂合同。據此,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與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8樓:〃田野

建議直接勞動仲裁 或者行政訴訟。

如有難度請相關律師介入!

10年牽扯數額比較大,

9樓:福一律所凌律師

請問是否與用人單位簽有相關協議?

10樓:林妃妃

1、應當支付。理由:案例中屬於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償金額:周某在用人單位9個月的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是。用工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滿一年之日起自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是。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11樓:節奏

這樣做是不合法的。雖然《勞動法》規定,週六週日加班的,如果安排補休,可以不支付200%的工資。但是法律規定的是補休,也就是說,週六週日加了班,在加班之後的工作日安排休息,這樣才能算補休,也就是說加班在前,補休在後。

公司的做法是將調休和補休的概念混同,藉此規避200%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2樓:呵呵

1、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加班就是加班,不能用來填補正常的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不足的,可以按比例扣除基本工資;

2、辭工到下月15號,公司讓提前離職,也是違法的,屬於變相辭退,應按比例給予經濟補償,也就是25號到下月15號之間的工資由公司支付;

3、依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工資應在離職當日全額結算;

4、連續上10小時,超出8小時的算加班,應支付加班費用,但你主張加班費應承擔加班舉證義務。

你可以去當地勞動機關進行投訴,要求給予解決;

13樓:

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單位的這種演算法規定是不合法的。請假是請假,加班是加班。而且如果當月有法定節假日,那麼上班小時肯定不滿176小時的,如果用雙休日的加班補填差額工時,那麼顯然是違法的。

對於綜合工時制的,單位的這種演算法規定是合法的。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必須要上報勞動局批准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來說是不合法的,但是現實中這樣操作都是勞動部門允許的,沒什麼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按倒休算還是說得過去的,

勞動法問題,勞動法問題

你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己視同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你目前的情況,提一點個人建議 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補繳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給補繳,你應該走法律程式,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去勞動仲裁機構請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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